牌头镇越山完小教职工奖励细则(试行稿)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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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升我校教育水平和学科教学质量,依据《牌头镇教育办公室教职工奖励细则》有关规定,特制订《越山完小教职工奖励细则》,现将奖励细则予以公布。

一、学科竞赛奖:1 、教师竞赛奖:

教师本人在镇、教研活动片、诸暨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素质比武(包括演讲、文艺类)、说课比赛获奖的按以下标准发给 :

(表三)

奖 别

等级

镇级

片级

诸暨

市级

绍兴

市级

省级

全国级

一等奖

50

80

150

200

400

500

二等奖

30

50

100

150

300

400

三等奖

20

30

60

100

200

300

注:其它类别比赛获奖,奖金另定。

2 、教师指导奖:

( 1 )指导学生基础学科竞赛

对教师指导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奖按下列标准发给:

(表四)

奖 别

等级

镇级

片级

诸暨

市级

绍兴

市级

省级

全国级

一等奖

30

50

80

150

300

400

二等奖

20

40

60

100

200

300

三等奖

10

20

30

80

100

200

注: a 、按赛区比赛的竞赛则按赛区级别发给。

b 、指导学生参加一些非教育系统或不通过教办组织在竞赛中获奖的,按表四的镇级获奖标准发放。

c 、奖金只发为主的一名指导教师。

( 2 )、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文艺会演中获奖的,按表四标准发放,单个节目参加人数在 4 人以上的按表四的标准加倍计奖。

( 3 )、指导学生文章发表、获奖

凡指导学生在各级教育类报刊中刊出习作(美术、书法作品)的,按表四同级三等奖计奖,网络(仅限于诸暨教育网、绍兴教育网、浙江教育网,需审核)中发表的减半;评比中获奖的按表四的标准减半计奖,其中学生征文在读书活动中获诸暨市级以上的按诸暨市级计奖。

( 4 )、运动会获奖

体育教师指导学生在运动会获奖,学生每得 1 分奖励指导教师 2 元。

( 5 )、小学篮球赛获镇一、二名分别奖给指导教师 100 元、 80 元。

( 6 )、其它单项性比赛奖金另定。

二、教育科研成果奖1 、课题立项、结题、获奖

对诸暨市级立项的课题(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并经教办教导处选送),能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并能按时结题的,奖给课题负责人 50 元,诸暨市级以上立项的按此标准逐级加倍发给。课题获奖的,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表五)

诸暨市级

绍兴市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150

250

350

500

二等奖

100

150

200

400

三等奖

60

100

150

300

2 、论文获奖、文章发表

教师的论文获奖,按下列标准发给 。

(表六)

镇级

片级

诸暨市级

绍兴市级

省级

国家级

一等奖

30

60

80

120

200

400

二等奖

20

40

60

100

150

300

三等奖

10

30

40

80

100

200

教工在教育系统报刊杂志(有刊号)、网络(仅限于诸暨教育网、绍兴教育网、浙江教育网,需审核)上发表文章, 2000 字以上的按表六同级的一等奖发给, 1000—2000 字按同级二等奖发给, 500 — 1000 字的按同级三等奖发给, 500 字以下的按同级三等奖的一半发给,图片新闻、简讯、美术(书法)作品刊出按同级三等奖计奖。

注:( 1 )、凡参加诸暨市以上评奖的论文必须由教育办公室选送,不按此要求而获奖的,视镇级获奖对待。

( 2 )、在非教育系统类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表六的标准减半发奖。

( 3 )、在各级各类论文集(学报)中刊出的文章,一律降一级别减半发奖。

( 4 )、凡在牌头教育刊出文章(包括简讯),按表六的镇级标准发奖。

( 5 )、教师在诸暨教育网《教工之家》发表的文章,按每篇 20 元计奖。

( 5 )、凡参加有关教育、教学研讨会,论文交流的按同级论文一等奖发给,以业务通知书或有关通知书为准。

3 、凡承担校、镇、教研活动片、市级公开课分别奖 15 、 30 、 60 、 100 元。

三、教学质量奖1 、镇调测科目合格率、优秀率处于镇平均水平之上,其中平均分位于镇前五名的,分别奖励 300 、 250 、 200 、 150 、 100 元。

2 、平均分低于镇前五名,但与上年度调测成绩相比,成绩有所提高,则平均分每提高一分奖励 10 元。

3 、毕业班学生参加镇中实验班考试,每考取一名,语文、数学、英语教师分别奖励 60 元。

注:一、二两项只对镇调测科目进行。

四、有关说明1 、凡重复评奖或同性质的比赛,按其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2 、学生被评为各类各级先进,只作精神鼓励,不发奖金。

3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行政。

4 、本奖励细则自 2007 学年起开始执行,以学年为单位进行申报和发放,申报时须交原件查验。

越山完小

2007 年 5 月 10 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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