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意见
沪府办发〔2009〕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意见
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关怀,是吸引更多的优秀初中毕业生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中等职业教育更好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现就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免费对象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下同)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具体对象为:
(一)在沪就读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中,来自农村、海岛家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含在沪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二)就读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的涉农专业学生。二、免费内容和标准(一)免学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免费对象,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免除学费4000元;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免除学费2600元。
(二)免书簿费。符合以上免费范围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免除课本和作业本费400元至600元。
对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农村、海岛家庭学生,以及民办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海岛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其免费金额均不得突破上述规定的相应标准。三、助学金发放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毕业学年)就读的农村、海岛家庭学生以及涉农专业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500元助学金。毕业学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发给助学金。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在享受免费教育和助学金政策后,不再享受《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08〕33号)中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政策、专业奖励的相关政策。四、保障机制(一)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家庭学生以及涉农专业学生的实施免费教育和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二)各学校主管单位要加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中有关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以及涉农专业学生的免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所属学校落实相关工作,加强免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实施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以及涉农专业学生的免费教育工作,保证每位享有免费教育的学生及时享受此政策。五、其他事项(一)就读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的农村、海岛家庭学生,仍按照沪财教〔2008〕33号文中有关政策执行。
(二)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