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范围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委宣传部。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教育部门所属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学校发布教育广告,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发布招生广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审批机构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外省、市教育机构来我市刊播招生广告,须出具教育机构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能发布。
四、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及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时,应统一填写《南京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表式附后),经学校加盖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具印后,于发布前10个工作日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收费许可证号、学校代码统一印制在招生广告(简章)首页的右上角;在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后一周内,应将所发布的样刊送市教育局留存、备查;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代表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级各类学校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简章),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招生广告(简章)需要变动备案内容的,须到市教育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简章)宣传,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文件或计划发布后,方可进行。我市学校需在市外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五)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应当提交《南京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教育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与实际发布的简章和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简章)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原件:
1、申请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上年度年检意见;
2、教育广告中涉及的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和形式、办学层次、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得含糊其词或夸大其词,严禁进行欺骗性宣传。申请学校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3、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广告涉及招生计划的,应提交当年的招生计划文件等;
4、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广告应当提供涉及广告发布内容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广告内容涉及学校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六)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政策要求、相关材料齐全的招生广告备案申请,应予以同意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如学校提交的广告备案申请材料需审核或会其他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广告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1、学校在筹备期间,尚未取得招生资格的;
2、学校篡改经批准的教育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教育广告的发布,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机构)的广告备案申请;
3、对提供虚假材料,被教育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学校教育广告的备案申请;
4、教育广告发布办学事项正在申报过程中的。
六、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招生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备案文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文号。不得刊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对擅自刊发未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教育招生广告,特别是随意改动已备案的广告内容、发布逾期招生广告、刊发虚假广告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社会矛盾的,发布单位负有连带责任。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刊发教育广告的监督检查。
七、凡需张贴或散发上述各类教育招生广告的学校,须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教育招生广告内容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方可印制。
八、承印教育招生广告的单位,应查验所印教育广告有无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印制。
九、凡违反法律法规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学校及有关单位,由各级工商、市容行政管理、宣传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罚;学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责令消除影响。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办学,加强自律,规范招生宣传,实行诚信招生、阳光招生。
附件:南京市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