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日用消费品流通协会
协会发展历程日用消费品流通组织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机构,2004年新乡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农资日用消费品超市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把新乡市建成中原城市群现代化农业示范中心,引导和植进我市农资、日用消费品超市的连锁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市于2005年开始组建日用消费品流通协会,几年来,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突出重点,打造经营品牌,建立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搞好规范化管理和售后服务”的指导思想,初步形成了以北站商场等多家县区供销社龙头企业的组织网络,在百余家基层站点架起了合作与交流的桥梁。在信息咨询、品牌策划、业务推广、人才培训、资金周转等综合性、全程性、系列性服务,受到基层社和广大站点的欢迎,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包罗万象,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经营,杜绝侵农、害农的事件发生,急需建立一个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增进协作、加强自律、切实维权、提高整体服务水平的全市性的行业组织,来指导、规范和管理各地的从事日用消费品行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为此,我们于2006年10月发起成立了“新乡市日用消费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筹备组,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任了负责人,拟定了协会章程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名单,在平原路有了固定的活动场所,筹措了充足的活动经费,研究了筹备成立协会的其它事项。日前,协会筹备已经得到新乡市供销合作社的批准,并同意作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备了筹备成立协会的基本条件。
协会章程新乡市日用消费品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新乡市日用消费品流通协会,英文名为:XINXIANG GROCERY PRODUCTS FOR DAILY USE MARKTING ASSOCIATION,简称(XPDMA)。
第二条本协会是经新乡市民政局审核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从事日用消费品、炊事机械用品、家居及酒店用品等经营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市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促进日用消费品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坚持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宗旨,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新乡市供销合作社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新乡市日用杂品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法规,协调和承担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后不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本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措施,建议和意见。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整顿和规范日用消费品市场秩序,打击违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协调相关供销企业,组织本行业间的商品交流、技术合作、展览、展销、订货等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服务平台,促进日用消费品市场健康发展。
(五)进行日用消费品市场行情分析与预测,办好日用消费品行业有关信息刊物,通过组织和发布信息、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
(六)组织开展日用消费品行业人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用消费品行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产品评价等工作。
(七)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日用消费品的质量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评选及监督工作,通过进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和标准化管理,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日用消费品质量。
(八)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工作,组织会员单位与各地市同行业单位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业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会员证有效期四年。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经过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可以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以及其他领导职务;可免费取得本协会出版的内部刊物及有关文件、材料等;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协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是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是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是本协会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助理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上级拨款或其他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