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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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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4月3日,经济参考报以《宗庆后后悔了》为题独家报道了达能欲对娃哈哈进行低价并购这一事件。报道刊发后,社会各界产生了较大反响。众多媒体纷纷跟进报道,人民网、新浪、搜狐等数十家知名网站随即转载,特别新浪网将本报报道于首页位置转载并召开调查。

4月5日,达能方面宣称,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达能强购娃哈哈”的事情,这完全是个误会。至于具体情况,会在不久之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4月8日,宗庆后做客新浪网,掀起声讨达能的浪潮。4月10日,娃哈哈经销商、职工也投身战团,口水战一度达到高潮。这场“强行并购”的核心内容是:“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4月10日,“最后通牒”下达的前一天,杭州娃哈哈工会委员会以全体职工代表的名义,发表声明称:从1996年确立合资关系以来,外资(法国达能)没有给合资企业任何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支持,关于员工工资奖金的要求也多次遭达能委派的董事会成员的反对。可见双方的矛盾由来已久。

4月11日,法国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上海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法国达能已给双方合资公司的董事发一份“最后通牒”,如果30天内法国达能提出的问题得不到回应,那么法国达能将以双方合资公司的名义,向合资公司之外的娃哈哈销售公司提出法律诉讼。[2]

2007年12月-2008年4月,在两国政府协调下,双方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和谈。达能要求以约200亿的价格将其投资在合资公司的不到14亿元人民币股权售给娃哈哈,被娃哈哈拒绝。

2007年5月至今,达能正式启动对娃哈哈的法律诉讼。此后,双方进行了数十起国内外官司战,但达能几乎无一胜诉。

达娃之争2007年10月1日终于定论,双方和平“离婚”。达能和娃哈哈集团当天宣布,双方已达成友好和解,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但该方案目前尚须得到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背景与起因1987年,宗庆后带着两名退休老师,靠着借来的14万元起家。到了1996年,经过几番投资和收购,娃哈哈产值突破亿元大关,已经初具规模。怀着“市场换技术”美好愿望的宗庆后选择战略性引入世界饮料巨头达能。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

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2]

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让宗庆后没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今天陷入被动。合同上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10年来,娃哈哈相继又与达能合资建立了39家合资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总数的39%。

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产品营销网络的日渐健全和产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须通过规模扩张和跨地区设厂来扩大产能。然而在投资建厂等诸多问题上,达能却与娃哈哈意见相左。比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同时也为了完成企业产品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布局,娃哈哈的决策层希望能够参与到西部大开发、对口支援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三峡库区建设等项目中去。但达能因为顾虑这些地区的消费能力,不愿意进行投资。因为是合资方,达能不愿意投资,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资。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就在此时,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这让宗庆后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在意识到与达能的合作不仅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甚至还限制了娃哈哈的发展之后,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以及三峡库区等当初达能不愿意投资的地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

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眼红,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2006年12月,达能与娃哈哈就收购其余非合资公司签署了合同。但3个月后,宗庆后反悔,并决定成立另一家销售公司,以期脱离原来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合同之争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柴森对《财经时报》表示,达能和娃哈哈之间的股权之争,实质上是商标使用权上的问题。

3月14日,娃哈哈就此事发表的声明中,大概陈述了与达能关于商标权纠纷的事实真相。

此份声明披露,根据双方1996年签约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而双方实际执行的协议在当时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

因此,法国达能提出了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阴阳合同,以通过商标局的批准,并要求杭州娃哈哈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合同。也就是说,目前引起双方争议的商标使用协议,并没有到商标局备案。

《财经时报》从相关专业律师处获知,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署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后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两份合同签署的时间相同,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规定,具备约束条件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备案只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即使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只要是双方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律师说。

法国达能和杭州娃哈哈签署的有关合资公司的合同条款,有效期限为50年。尽管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陷入了尴尬,但柴森对《财经时报》表示:“除非撤销或者终止合同,否则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合资公司存续,双方所约定的50年的合同期就会是有效的。”

而如今,对于还有将近40年的“事实婚姻”,宗庆后已是去意良多。

现在,这份10年前签署的合同,成为双方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是合法的,而且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是有执行效应的。”范易谋说。而宗庆后则希望法国达能把他们的资金撤走,换回娃哈哈原有的股权。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一方存在重大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条款有明显的有失公平的,也可以申请撤销。

“但显失公平必须要提供出相关的证据,从法律实践当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要求非常严格,要么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存在很大的落差,要么存在重大的误解。”柴森说。

柴森表示,娃哈哈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单独使用商标,的确是一种违约行为。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的结果将会是达能针对娃哈哈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

倘若达能真的采取法律手段,由此娃哈哈可能会成为国内金额最大的商标使用许可违约赔偿案。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违约赔偿采取多种适用方法选其一的标准:按照违约方违法所得的利润来计算;按照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如果上述两种没有确切的计算依据,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50万元以内裁判赔偿的标准。

“现在达能提出的收购价已经达到了40亿元,如果真的赔偿,赔偿金肯定会高于这个数字。”柴森强调,从法律的角度,达能只通过诉讼或仲裁,无法一步达到其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杭州娃哈哈其他非合资公司股权的结果,“如果宗庆后死抗着不和解!”

总体来看,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三个方面。

其一,达能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底够不够?娃哈哈集团认为,当初之所以愿意在发展非常顺利的时候与达能合资,是出于“市场换技术”的考虑,希望能够得到达能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娃哈哈认为,达能对合资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投入都不够,而达能方面则认为责任在娃哈哈。

其二,达能的限制竞争条款是否合理?因为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娃哈哈不能生产与达能有冲突的产品。这在娃哈哈方面看来是不合理的,而在达能方面,则认为他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也就是给予合资公司的投资。但是,正如宗庆后说的,限制竞争条款只限制了娃哈哈,却没有限制达能,达能不断收购与娃哈哈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这对娃哈哈来说当然是无法接受的。

其三,娃哈哈集团独立投资的公司使用娃哈哈的品牌是否合法?达能方面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娃哈哈品牌的控制权归属于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不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就使用,这就是“非法”的,应立即停止。而娃哈哈则认为,合资公司的收益已经足够回报达能的投资了,非合资公司就是合法的。

综合各种情况,无论娃哈哈怎样调动舆论同情,采用什么战术,以前签订的合作协议都是白纸黑字无法抵赖的。因此,达能始终坚持一点,他们只是要求娃哈哈履行双方以前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行事,否则就启动法律程序。而宗庆后显得多少有些底气不足,他说的准备带领娃哈哈团队出走另外创业的话就是明证。

而且,有权裁决此事的商务部的态度一如既往地中立,既不偏袒中方,也不偏袒外资,而是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事。

因此,仅就法律的层面来讲,此役达能的胜算比娃哈哈要大许多。

此外,随着双方的口水战逐步升级,双方的信息也被更多地披露在了公众面前。许多人认为,宗庆后当初之所以与达能合资是为了将国资挤出局,因为娃哈哈集团有46%的国有股;而此次是想将达能也挤出局,好让女儿顺利接班。虽然宗庆后一再否认,但这种猜测仍然颇有市场。在达能方面,此役的胜负也关系到国际投资者对达能的信心,所以达能也不敢大意,需要全力应付[3]

不同的声音

宗庆后

宗庆后对外宣称,与达能的合作事实上并不愉快,当初合资的初衷是用市场换技术,但现在看来不仅技术没有换来,市场也要失去了,而且完全是中了达能的“陷阱”。

没等达能方面做出反应,娃哈哈集团方面就接二连三地发动攻势,宗庆后在媒体上的姿态简直用得上“悲壮”来形容。他声称,他现在最坏的打算是带领整个娃哈哈团队出走,另创一个品牌。之后不久,“娃哈哈全体销售将士”、全国经销商等纷纷发表声明,声援宗庆后,部分地方政府也声明支持宗庆后的立场。

宗庆后说:“这违反了国家去年9月8日实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相关的条款,已构成对中国饮料企业的垄断。”

同时,宗庆后指责原来的合同中限制娃哈哈生产与达能可能存在竞争的产品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修改。他说:“你限制我们不能生产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产品,但条款对你没有限制。而你实际上是收购了很多与我们有竞争的产品的企业,所以这个条款是不平等的,要修改。要么取消对我们的限制条款,要么增加对你限制的条款。”

宗庆后: “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已经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这些外资利用其控股地位,说撤就撤,直接威胁到相关产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

万向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鲁冠球:“外资通过控股行业龙头企业从而控制整个产业只是暂时的,靠压是压不好的,靠控制是控制不住的,应该靠双方的融合才能实现双赢。”

达能:完全是误会

4月11日下午,达能方面如约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反击。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说,达能方面已于4月9日正式向宗庆后发出通知函,要求其作为合资销售公司的董事长,对“非法”成立的非合资销售公司准备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而且,如果30天内宗庆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将自动启动法律程序,就违约责任提出正式诉讼。

范易谋同时澄清说,这次收购娃哈哈旗下非合资公司的行动也不是外界风传的所谓“强购”,双方实际上早在去年12月就已经开始协商解决“非法”使用娃哈哈品牌的问题。他强调,外界传闻的40亿元不是用于“收购”娃哈哈,而是主要用于设备的购买、更新,还有土地的购买、使用等等。至于那些“非法”的公司,他认为完全是“不应该存在的”。

针对宗庆后提出的合同陷阱问题,范易谋解释说,完全没有什么陷阱,“非竞争性的条款以及我们对于娃哈哈品牌的独有使用权”是达能与娃哈哈的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而且,娃哈哈通过这个合同得到了达能的大笔投资。因此,就达能方面来说,现在对娃哈哈方面的要求并不过分,只是要求宗庆后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来更好地发展合资公司。

健力宝第一个声援: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红汉3日致函宗庆后,表达了声援之意。4日,健力宝向经济参考报纸报提供了有叶红汉签名的信函传真件,信中说:“3月中旬以来,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护民族品牌、反对外国垄断中国饮料行业,并积极提议立法限制外国恶意并购的举措。对此,我表示极大的声援和赞成。”[2]

各民族企业声援

在达能强行收购娃哈哈风波席卷全国的时候,重庆涪陵区政府、湖北宜昌市夷陵区政府、湖北红安县政府、河南新乡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政府纷纷对外发表声援信。与此同时,4月12日,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管理处也对外发表声援信,明确表示反对达能公司恶意低价强行并购娃哈哈。[1]

网民观点

新浪网将本报报道于首页位置转载,短时间内引起了点击率风暴,马上跟进,并以“达能收购娃哈哈等知名品牌,目的是否在于垄断中国饮料行业”和“娃哈哈遭遇达能强行低价并购,在目前外资并购中是否常见”为题进行了网上调查。目前已有上万名网友参与了该项调查。其中,93.61%的投票网友认为“达能收购知名品牌是为了垄断”,85.8%的网友认为目前外资收购主要目的在于垄断,而认为外资企业并购是为整体发展和外资收购是为了行业良性发展的仅占2.11%和3.25%。[2]

外国公司和中方合资,恶意收购不少。有的合资前几年亏损,然后再增资,中方没钱只好把股份转给外方。

中国的品牌都应该保护好。

这是一个戏剧性的结果。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在加快,合作与竞争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题。或许有人认为,只要是竞争,要么两败俱伤,要么胜者为王败者寇。实际上,有一个更好的结局:那就是以和为贵,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合作中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思考再来探究十年前的协议到底是达能“有意设圈套”还是娃哈哈“大意没看清”,均无实际意义。其实在达能的屡次合资条款中,都强调品牌收归合资公司这一点。达能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视。

虽然达能在理,但之所以引来诟病,也与其在中国的一系列并购行为有关。

达能在与娃哈哈、光明、乐百氏、正广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资控股过程中,已屡有类似做法可见,即在合同中规定严苛的条款,在中方违约或达不到要求后却不第一时间指出,一旦时机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这次叫板虽然合情因素多于合理,但是宗庆后似乎也很强硬,不惜提出另立门户。

宗庆后的这一想法也属万不得已。一旦协商不成,整个娃哈哈将会出现很大动荡。要宗庆后放弃苦心经营的多年心血,也会像扔下亲生孩子一样难做决定。

范易谋虽然指责宗庆后作为“一个(合资企业的)领导,甩手离开这个企业,创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业竞争,影响原有企业的业务,不符合作为一个杰出领导的价值准则”,但其潜台词也很明显,由于达能一直未能介入娃哈哈管理,宗庆后与他的团队非常具有凝聚力,范仍希望能找到解决方案,“使宗庆后可以继续在娃哈哈合资企业发挥他的作用。”

“30天期限并不意味第31天我们就会自动启动诉讼程序,达能仍然希望协商解决。”范易谋强调。很显然,谁都不愿意看到双输的局面。

商务部、国资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娃哈哈”作为驰名商标,在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但问题在于,该部门规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然不能要求法国达能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商务部申报。那么,商务部能否要求合资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娃哈哈”驰名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宣告无效。所以,商务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从理论上来说并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商务部只能促请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如果商务部等部委动用行政权力,插手干预娃哈哈公司纠纷,那么,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可以会同其他国务院行政部门,直接干预“娃哈哈”知识产权纠纷;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所说“法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无权要求法国达能公司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娃哈哈”商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很显然,在“娃哈哈”事件中并不涉及公共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这场纠纷,纯属于合资协议纠纷。如果苛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当初不该出让无形资产,或者指责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创办人不该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为他人作嫁衣裳,显然都于事无补。而外资企业容许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创办人长期继续使用商标,显然也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

政府保持中立的态度,恰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如果合资双方能够将十年来无形资产所获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并在此基础上,重修旧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那么,“娃哈哈”这一驰名商标所受到的损害将难以估量。这场纷争提醒企业的投资者,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更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当然,高调地处理商业纠纷也是一种市场操作模式。但不管怎样,中国的企业家透过这一案件,应当有所反省。中国立法机关也应当尽快审议《反垄断法》,为企业之间的并购和无形资产转让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透过整个事件,我们可以抽检出这样三条错综复杂的线索:一,在一个正走向成熟和完善的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有权利、有义务按照商业准则行事;二,作为中国民族品牌的娃哈哈,理所应当得到合理合法地保护;三,在中国入世开放、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状态下,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要提高对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防范意识。正是它们的交错以及人们对其认识的不同,才导致了娃哈哈与达能交恶并进一步公开化、白热化。

达能虽然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15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的规定,仲裁专家也做了如此描述,但是为什么达能不这么做没有受到制裁?为什么达能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还能继续对我们知名品牌进行控制?问题出在哪里?

也许,像“沙尘暴”预警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娃哈哈也恰好给我们民族品牌及民族企业家提供了一种面向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预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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