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七政办发〔2009〕47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 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同时进行。将规范后津贴补贴增资额和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定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实施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四、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之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或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这次暂与义务教育教师一并实施绩效工资,待国家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离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补助水平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二)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组织实施(一)区县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与全省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