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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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介绍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1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22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20项,行政确认1项

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计划生育“三结合”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并实施考核与评估;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检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人口规模、素质、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人口依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全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等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九)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依据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1999年1月1日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第309号令)

2001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4日)修订

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第357号令)

2002年9.月1日

地方

性法

5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2日

(2004年9月24日第四次修正)

6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2号令)

1999年7月1日

7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3号令)

2001年1月1日

8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4号令)

2001年5月22日

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5号令)

2001年9月29日

1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6号令)

2001年12月29日

11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7号令)

2002年1月18日

1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

员会(第8号令)

2003年1月1日

1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

2004年1月1日

14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24号令)

1991年10月4日

(1997年12月29日修正)

15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26号令)

1991年11月12日

16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170号令)

2003年6月1日

17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省政府

(第185号令)

2005年1月1日

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1项)

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20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索取、收受贿赂,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有违法所得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12、违反有关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3、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1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1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9、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行政确认(共1项)

1、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核实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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