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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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省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县(区)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省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省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发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负责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民族地区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监控全省物价总水平,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依据类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及修改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01月01日

行政

法规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年07月01日

地方性法规

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01月01日

4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01月01日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0年04月04日

6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0年07月01日

7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7年07月01日

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1年07月05日

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3年05月01日

10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3年08月01日

1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5年03月01日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原国家计委

等七部委

2004年07月27日

13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原国家计委

2001年06月18日

14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3年04月01日

1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1月25日

16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09日

1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年10月09日

18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5年03月01日

19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

2002年02月01日

20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

第36号

2005年11月01日

2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原国家计委(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

2000年08月17日

22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省政府

(第166号令)

2003年03月01日

23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182号令)

2004年10月01日

24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省政府

(第191号令)

2005年05月01日

25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省政府

(第197号令)

2006年02月15日

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11项)

1、转报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3)

2、转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5)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6)

4、转报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9)

5、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10)

6、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目录序列号11)

7、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备案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电力建设工程土建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核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2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1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1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4、因第2项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15、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1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以及拒不改正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18、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1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以及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20、收到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通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

21、招投标活动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2、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不比选等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

23、电源开发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源开发权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已骗取电源开发权的,许可机关有权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24、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

25、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

26、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情节严重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消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三条

27、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四条

28、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五条

29、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八条

30、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31、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省发改委相应处理省内项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6号)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第二十五条

32、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第十三条在招标投标活动稽察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取消或者限制违法行为人参加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代理的资格

法律依据: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第十四条行政确认(共8项)

1、因招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4、因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6、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8、外商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其他行政行为(共17项)

1、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第十条

2、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

3、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4、省级开发区(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设立审核

法律依据: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5、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范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八条

7、指定本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令2000年第4号)第二十条

8、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38号)

9、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进行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七条

10、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省计委(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川办发〔2001〕74号)第二条

11、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第二条;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第二条

12、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核准)及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第五条

1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贷款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审,资金申请报告上报

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14、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5、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和确认(省审批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项

17、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 3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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