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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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音 míng xíng bì jiào

释义 弼:辅助。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出处 《尚书·大禹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示例 ~,道尊老氏。(唐·张说《起义堂颂》)

明,严明,弼,辅助、辅弼。教,教育,指“五教”

彰明刑罚,辅以礼教。

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知道,治国安民有两个武器:一是刑罚惩处的儆戒作用,一是礼教的教化作用。这再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同的只是,在不同朝代,阶级斗争激烈尖锐程度有所不同,统治者运用这两手的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就有所区别。

比如,汉唐盛世,社会稳定,在立法指导原由上就主张宽刑轻典,所谓“德主刑辅”(以首先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德体刑用”(以首先教化为本体,刑罚惩处为其服务)、“明德慎罚”,就是宽刑轻典的立法原则。

明代朱元璋在元朝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重农抑商,打击豪阀和为富不仁者,在法制史上留下了严刑峻法的浓重的一笔。后世学者总结明代“重刑罚,轻教化”的立法思想,提出了“明刑弼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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