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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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9-06

[生效日期]1999-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7号)

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 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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