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国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主任:
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
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王岐山国务院副总理
委员:
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来武 科技部副部长
李毅中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黄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陈竺 卫生部部长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王勇 质检总局局长
聂振邦 粮食局局长
邵明立 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张勇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