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09〕180号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安监局、物价局、气象局、地震局:
《全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排查鉴定工作是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各市、县 (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自治区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发扬求真务实、扎实苦干的作风,认真落实 《全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方案》,确保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排查、鉴定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及时、准确、有序推动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全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方案为全面做好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排查鉴定工作的目的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是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个环节,对实施好校舍安全工程至关重要。通过排查鉴定工作,全面掌握我区中小学校舍数量、建造年代、场地分布、结构类型等基本情况,为实现分类管理、编制全区校舍建筑抗震防灾规划和校舍抗震加固规划提供依据。二、排查的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防洪标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号),对全区境内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中小学校舍场址和校舍建筑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校舍排查主要包括:校舍场址 (地质水文)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 (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建筑后续使用年限)、鉴定 (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置意见,提出后续使用年限的建议)。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排查小组对所查县 (市、区)的各类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状况进行逐校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对暂时不能迁移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防范措施。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建筑物无法迁移避险时,要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当建筑原始资料不全或遗失时,应根据排查与鉴定的需要,必要时委托相应资质部门,进行补充实测。
1?以幢为基本单位对全区中小学现有校舍的数量 (幢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房屋用途、校舍场址、使用年限、设计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项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报表,从不同视角拍摄房屋现状照片,建立校舍场址、校舍建筑安全档案;
2?校舍建筑的建造年代。按国家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编年代及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将现有建筑划分为三个类别:即1979年以前 (70年代)、1980年至1990年 (80年代)、1991年至2002年 (90年代)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置意见。三、排查方式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按照跨市交流的方式进行,银川市、石嘴山市排查固原市,吴忠市排查中卫市,固原市排查吴忠市,中卫市排查银川市和石嘴山市。校舍排查做到 “县不漏校,校不漏房”。四、排查步骤排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 (7月30日—8月10日)。
一是制定并印发 《全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职责等,确保排查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排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排查工作;三是5个地级市成立排查鉴定工作小组,制定排查工作计划,明确排查工作职责,落实排查工作经费;四是举办排查人员培训班,组织排查人员学习掌握排查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排查阶段 (8月11日—9月20日)。排查过程中要重点排查老旧、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场址条件差、综合防灾能力不足、受次生灾害影响的校舍。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相关部门明确任务分工,以幢为单位进行调查,保证信息全面、数据真实准确;二是按照排查表的内容,全面详细记载相关内容;三是对校舍建筑现状进行拍照 (数码),照片要能反映建筑整体结构和结构隐患细部。各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本地区的排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查数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录入汇总阶段 (9月21日—9月30日)。
各县 (市、区)要配备排查工作联络员和计算机数据录入操作专职人员,将排查数据及时录入教育部开发的 《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四)检查验收分析阶段 (10月1日—10月30日)。排查任务完成后,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的排查工作进行自查,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排查工作总结报告。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将组织对全区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如下:一是排查范围内,校舍建筑、校舍场址实际排查登记率达到100%;二是校舍建筑、校舍场址测量项目和数据齐全、准确;三是排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照片、资料能反映校舍建筑整体结构及主要安全隐患特征;四是排查登记表、校舍建筑档案、台帐和现场照片四相符。五、委托鉴定阶段(一)校舍场址安全鉴定: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的鉴定。校舍的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等综合防灾能力的鉴定应符合 《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以及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校舍建筑安全鉴定: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对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校舍,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产权单位,委托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按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后续使用年限。六、组织领导(一)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由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教育厅)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校舍安全排查方案,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配合,根据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方案。
2?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市、县 (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各市、县 (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校舍建筑排查所需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原始资料。
3?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提供本次排查范围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性资料,主要包括距离活动断层的位置、地震基本烈度、校舍抗震能力等,并就具体建筑提出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价意见。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本次排查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地质灾害分布的相关资料及图件,并就校舍场址地质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5?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提供本次排查范围的校舍建筑周边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相关水利、水文条件资料,并就具体建筑提出防洪涝能力的评价意见。
6?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提出校舍安全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7?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提供校舍消防安全的验收及评估意见。
(二)地级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实施,排查工作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
地级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统一从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抽调人员组成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小组。人员组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各2人,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部门各1人。
(三)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负总责,并提供校舍建筑排查所需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原始资料,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