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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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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七年制本科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先由学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复查后,凡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或入学三个月内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填写入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医院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各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成绩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等)。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记分。并以学分成绩反映学习质量。

第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平时成绩不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不少于70%。各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评定,按《西安交通大学体育成绩评定办法》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亦可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军事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公益劳动课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十三条 课外学分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详见《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课外8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除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事课、思想教育课不实行免修外,学生经过自学的其它课程,可申请免修,经批准后可参加上一年级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及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详见《西安交通大学课程重修、选修、免修、免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取消补考、缓考,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不超过两次,但重修课程应尽早申请安排,以免影响后续课程的学习。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详见《西安交通大学课程重修、选修、免修、免听管理办法》)。

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不及格成绩。但必须注明重修。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该课程必须重修。

凡考试作弊者,均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分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独立计算;

(二)外语课程以应达到的级别为标准,学期或学年总学分按应达到的级别的学分数计算,超前通过级别的,学分一并计入学期或学年总学分;

(三)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教学实习应按规定要求完成,通过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四)军事课、思想政治教育课考核及格可获得学分;公益劳动、课外8学分按规定要求完成可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编班

第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的多数课程,取得本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以上学分,选学并取得了高一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以上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军事课、公益劳动课,任意选修课、课外学分不计入)总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或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不含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不足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的50%者,可随原班继续学习,但必须自行申请安排不及格课程的重修。任意选修课程成绩不影响升级及编班,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七年。

第五章 转院、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院、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转入其它院者,须由转出院推荐,经转入院考核证实转院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院、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转院、系(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者,可允许转入至外校学习,但必须由我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系(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其他类学转入我校者;

(三)专科升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五)定向培养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院、系(专业),需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申述理由,经同意后,由所在院、系介绍,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核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所指学生还必须由转入学院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申请转入其它学校,经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同意学生转学的批复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户籍部门;

(三)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二学年末办理。

第六章 休学、停学或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学生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本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批准,可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按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医疗费用。

(3)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将复学申请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等寄到所在院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审后通知学生到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允许留级或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

(1) 每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者,应予留级试读。

(2) 在校期间(四年制不含第四学年,五年制第五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已修读学年所修完课程学年平均学分50%者,应予留级试读。

第三十三条 试读学生须填写试读计划表,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务组备案,试读期结束后由学院进行成绩结算。

试读学生在重修试读计划外的不及格课程时应缴纳重修费。试读学生不得在转回原班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者;

(二)试读期间,学年所得学分低于所在班该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且在校期间累计所得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70%;

(三)在规定学制期间,第二次出现该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而应予试读者(规定学分参见第三十二条);

(四)每学年初四周内不办理留级试读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坚决申请退学,或本人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九)试读期间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口迁回原地或抚养人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取得一学年总学分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学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四年制学生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上学期结束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四年制不含第八学期、五年制不含第十学期课程学分)的85%,学习成绩优良并确有能力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第二学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环节者,可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下学期开学前,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并在三年级(五年制在四年级)下学期结束时经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学位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截止第七学期末(五年制为第九学期末)在校期间所得学分(不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达到应得总学分锝90%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重修所有不及格课程,如第一年延长期间所得学分未达到应修课程总分的60%者,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在延长学习时间期限内,重修课程全部通过,符合毕业条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时间已满六年(五年制满七年),但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含一门)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执行结业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批准后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延长学习时间学生的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院须与学生签定相关协议,明确学生的责任。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学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总学分,且不在规定的退学范围内,不符合延长学习时间的条件或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但本人不愿意延长者,做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军事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公益劳动课不及格者,任意选修课未获得规定学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结束考试,及格并取满学分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补考及格日期算起。逾期未申请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四十五条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查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查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我校所设本科专业(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班)毕业生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时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3. 在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期间者。

第四十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查,提出名单报教务处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根据本规定,教务处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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