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病情确已好转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以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未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提前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 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四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7年。学生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在内。
第九条 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计划的同时,学生可根据素质发展需要,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历。学生可在第二学年下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辅修专业申请,经所申请修读的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选课。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条 学生应当依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在学制年限内按学期合理选课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十一条 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所修课程由学校为学生代选。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应按所修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二条 公共必修、军事训练、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及科研训练等课程原则上必须按学校安排的学期或时间选课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量,包括重修课程在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第一至第六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20学分。凡在校学生,除非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每学期均须选课。
因申请提前毕业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学期的选课确需超过30学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考勤中发现的旷课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不参加政治学习的,根据学习时间长短,参照一般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请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审批;两周以上由学院(部)审批。请假一经批准,院(部)、系教务干事必须及时向任课教师通报。
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审批人销假。需要续假的,需再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各种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学籍管理员处备案,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时,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较强的某些课程考核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衡量,平均学分绩点可按学期、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考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等级 A B C D E
绩点 4.0 3.0-3.9 2.0-2.9 1.0-1.9 0
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绩点的小数位与成绩的个位数相对应,例如,考试成绩为79分,则绩点为2.9;成绩为70分,则绩点为2.0,依此类推。实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取该等级的中间值,例如,成绩为良,绩点为3.5,成绩为中,绩点为2.5,依此类推。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
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学期、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以60分登记成绩,并记录相应绩点;学生对补考成绩不满意,允许选课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按该门课程学分费用标准收取学费。重新学习课程考试合格后以实际成绩登记并记录相应绩点。选修课不及格可补考,也可另选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按照《云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次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各种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填写“云南大学本科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部)教务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在校的,不迁出学校。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其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云南大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因病休学)等,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校医院和所在学院复查签署意见,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或违纪违法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学分数达到当前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2、在校期间,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3、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有关活动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延长学习年限,不交学费者;
8、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9、因病应该休学而未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10、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累计超过两年者;
11、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三日后视同送达。同时就退学学生情况报云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档案及户口关系转入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确诊患招生体检标准第一条规定疾患(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各种关系,且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学生总数的8%以内。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接受院系同意,学校批准的,可转入低一年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
1、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由接受学院考核确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学科发展等,需对部分专业作出调整时,相关学生提出转专业要求的;
4、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因身体原因须转的除外);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3、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4、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5、学校在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的;
6、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第一、第二学年的下学期十一周向所在学院(部)申请,所在学院对学生进行审核,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给予如实推荐。
2、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到拟转入学院(部)报名,接受学院(部)于第十二周组织考核,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带上学生证及拟转入学院(部)的考核通知书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考核者,其申请作废。
3、接受学院(部)应于第十三周将考核合格拟接受转入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交到教务处审批。获批准的学生于第十四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前学期所选课程的期末考试。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现专业继续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3、非重点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
4、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1、学生一般应在学期末办理完转学手续,以保证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2、我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我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我校后,我校报云南省教育厅确认。跨省转学的,由我校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通知我校和云南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
3、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按《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模块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同时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所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且愿意离开学校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可按有关规定修读有关课程,取得未完成的学分,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未修够所差学分的,取消换发毕业证资格。
第四十二条 在校至少一年,修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数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到学制年限结束时,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符合留校继续学习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期毕业,经批准后并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所在年级专业学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申请延期毕业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延期两年仍然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达不到结业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达到结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该类学生离校后,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允许品学兼优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应按其所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所修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1.5,经校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学习证明和各种学历证件,均由教务处发给。无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