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由学院报招生就业指导处,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后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学院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 学制与有效修业期
第五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生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学生一般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校允许少数学生在有效修业期内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有效修业期的规定为:学制为四年的学生,有效修业期为6年;学制为五年的学生,有效修业期为7年。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有效修业期内。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考勤
1.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2.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各班班长协助。
第八条 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2.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
(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教务处备案。
4.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5.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 学分制、课程、成绩
第九条 学分制
1、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学分制中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3.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来衡量。平均学分绩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和评奖学金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计算办法为:
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学生进行重修(重考)后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取历次考试成绩的最高分。
第十条 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 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育环节。
2.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是由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选课
对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选修的课程,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已经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在课程开课二周后原则上不能变动。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考核
1.学生在修业期间,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口试、笔试、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报所在学院确定。
3.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为辅,其比例因课而异,一般平时成绩不超过30%,特殊情况由任课老师向所在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超过30%。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
4.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5.学生应按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6.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试前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7.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三条 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登录,并将原始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上网查询自己上学期考试成绩。如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新学期的第1-2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
3.学生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重修(重考)成绩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缓考者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旷考者在成绩表上加注“旷考”字样。
第六章 重修(重考)、辅修
第十四条 重修(重考)?
1.重修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而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重考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2.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一律重修或重考;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一般不办理重修(重考),学生重新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3.学生已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重考)。
4.重修(重考)学生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理好重修(重考)手续。
5.重修(重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参加考核。
6.学生重修(重考)取得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7.学生在第七学期末以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期间无重修(重考)机会时,可在第八学期申请重考。
8.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门课程,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二次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辅修
1.本科生入校后,修满三学期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辅修其他专业;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课程。
2.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开课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3.辅修学生管理参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免修、免听、先修、缓考
第十六条 免修
1.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各专业规定不能免修的课程除外),学生均可申请免修。
2.凡申请免修的课程,都必须经过免修考核,考核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核实际成绩记。
3.凡申请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4.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进行。
第十七条 免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免听课,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2.军事训练、政治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课等均不得申请免听。
3.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各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主讲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先修
1.学有余力、成绩优异,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中尚未执行的课程,即先修。
2.学生申请先修的课程,应是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中尚未执行且学校其它年级或专业的学生正在开设的课程。学生申请先修的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3门,且不能与正常修读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
3.凡申请参加先修的学生,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提前修课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先修。一年级学生不得申请先修。
4.申请先修的学生,先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本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堂考试。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允学生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或兴趣,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的;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校根据需要作专业调整时,所涉及到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2.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航海类专业学生、国防生;
3.申请转入专业的招生科类与本人高考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6.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与管理
1.符合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核准签署意见后,送一份《审批表》到拟转入学院。
2.接收学院于五月第四周,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组织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核通知单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不准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签署批准意见后将同意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及学生《审批表》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查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学院该专业学生。
4.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5.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具体转入年级由接收学院考核确定),文科专业学生转入理工科专业或理工科专业学生转入文科专业学习,需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转专业的学生随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期,皆应参加原专业的所修课程考核。考核后出现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违纪等现象,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转专业的学生,其教学要求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注:本条所述文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文学或法学学位的专业;理工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1.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转入本科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4.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7、应予退学者;
8、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 转学程序与管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3.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转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手续,随下一年级补修。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
1.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休学,需经家长或抚养人同意,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在有效修业期内连续休学两次,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参军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3.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得迟于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半个月。如遇重大疾病(附医院证明)或重要事故(附相关证明),原则上在学期考试周开始前提出申请。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原因休学
1.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复学
1、休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5.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十章 出国(境)学习
第三十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
1.因自费出国(境)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2. 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
1.学校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留学的学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附成绩单一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移交学校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2.公派出国(境)留学生,需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将学习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生,逾期不归超过二周以上时间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按期完成规定学分作试读或退学处理:
1.学生一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学分(课外学分不计在内,以下同)大于20学分(含)但小于25学分,作试读处理;取得的学分小于20学分作退学处理。
2.学生二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累计学分小于65学分,大于55学分(含),作试读处理;所取得的累计学分小于55学分者,作退学处理。
3.学生三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累计学分小于105学分,大于95学分(含)者,作试读处理;取得的累计学分小于95学分,作退学处理。
4.五年制专业学生四年级学习结束后,所取得的累计学分小于145学分,大于135学分(含)者,作试读处理;所取得累计学分小于135学分,作退学处理。
5.四年制专业学生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学生第十学期)开学时,低于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作试读处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6.试读期一年,试读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其编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7.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如第二次达到试读条件,作退学处理。
8.学生试读期间,因故办理休学手续者,复学后继续试读至一年期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参军除外),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
2.休学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3.已达到休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不予复学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7.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8.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2.学生德、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并报教务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毕业。
4、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标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2.凡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重考)。
3.结业生申请重修(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查看课程安排表,办理重修(重考)手续。
4. 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重考),需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三十八条 肄业
1.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2.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对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制度,允许学生在学好一个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自愿参加本校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另一个专业的辅修学习。为了加强辅修管理,保证辅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者均可参加校内辅修学习;符合以上条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校外辅修学习。
二、学分及学位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5学分以上。修满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修满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与交费
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公布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校外各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2、学生辅修需按要求交纳辅修费。校内辅修学生每学期按本学期所修学分交纳辅修费用,校外辅修学生每学年交纳一次辅修费用。
四、教学管理
(一)校内辅修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根据开课需要从开课学院择优聘用教师任课。
2.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同时进行,从学生进校后第四学期开始,到学生进校后第八学期为止。
3.修读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参加学校安排的重考。每门课程最多只能重考两次。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辅修课程累计三门不及格(重考及格算通过),终止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
4.辅修的学生,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它实践环节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出现冲突,应服从主修的教学安排,并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学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5.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且学生所取得的该门辅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主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附辅修专业出具的成绩证明和学分证明。如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且学生所取得的该门主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学生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该门课程,并附主修专业学院出具成绩证明和学分证明。申请免修的课程每人不超过二门课程。
6.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不退还已交费用。凡终止辅修者,其在辅修专业所修合格的课程,可申请以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的形式记入学生主修专业学籍成绩档案。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申请2门课程充抵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
7.辅修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8.对以上两种学位修读者,凡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由开课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9.学生在辅修课程考试中作弊者,取消辅修资格,并按照我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辅修课程考试的,应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下一学期学校安排的重考,缓考学生的考试随不及格课程的重考一同进行。
(二)校外辅修教学管理
参加外校辅修学习的学生,其教学管理按所辅修学校的要求进行。
五、其它
1、学生辅修课程成绩不作为评定奖学金的依据。
2、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为选拔优秀人才,促进学风建设和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关于从本科毕业生中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入学就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荐条件
1.申请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品性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综合测评为班级前五名,德育为优秀;
(6)学风严谨,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本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智育为班级前五名,无不及格课程,学习过程中表现出学术思想活跃,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7)在第三学年前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其中对外语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所在专业提出外语水平要求;
(8)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评定标准。
2.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1)-(4)条、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者,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直接申请推荐为免试研究生,推荐指标单列,择优选拔。
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一般指:
(1)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科研实践中有突出表现,并在学校认定的国家重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二篇以上学术论文(含二篇);
(2)在全国、省部级学术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推荐时间和范围
1.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2.推荐范围: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推荐程序
1.领导与组织: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免试推荐研究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免试研究生推荐的组织和考核工作。学校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教务处,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组长,学院免试推荐研究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组长。
2.推荐名额:全校推荐名额按当年教育部规定人数执行,各学院的推荐名额由学校免试推荐研究生领导小组确定。
3.推荐办法:
(1)公布各学院的推荐名额及部分硕士点分配名额;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学院推荐工作小组组织审查申请者资格,并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三天;
(4)教务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免试推荐研究生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
(5)推荐候选人与硕士点双向选择,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招收硕士生推荐免试应届本科毕业生登记表》,最终确定推荐名单;
(6)推荐名单由免试研究生工作小组批准。
四、其它
1.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攻读的方向应与所学专业相近,原则上不跨专业推荐。
2. 已获推荐的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不得办理出国和毕业派遣手续。
3.对已获推荐的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推荐资格:
(1)受到纪律处分;
(2)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4.对在申请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免试推荐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武汉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的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四、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每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后汇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
4.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下者 (不含70分)。
六、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在有效修业期间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其在毕业当年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一次。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提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 “校三好学生”或 “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2)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3)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5名。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艺术类学生75分以上)。
(3)在校期间,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标准(艺术类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考试8级)。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八、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按规定准予毕业,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应全部合格;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九、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英语专业本科生需考其它外国语。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另三门学位课程具体科目及考试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我校确定,并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明确,学位课程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成人本科生的另三门课程,由教务处确定。考试组织工作,以教务处为主,成教部门协助。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
十、成人本科毕业生有本办法第五条1、2、3款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十一、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华夏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向武汉理工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来华留学毕业生学士学位
十二、凡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者;
2.初步掌握汉语。能听懂用汉语讲授的课程、阅读专业汉语资料、用汉语进行简单写作。
十三、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散布或参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不友好言论或活动;
3.严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六章附则
十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6级以前的本科生按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