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系列、七水硫酸亚铁产品;主要消费群体为:涂料(含油漆)行业、造纸行业和塑料和橡胶行业等。公司生产的钛白粉及相关副产品都需通过营销链条进入终端市场,销售产品以自身的分支机构为主,辅以代理商代销。2009年12月公布重组方案:增发股份引入金浦集团后,公司将呈现两大行业三大核心业务齐头并进的格局:钛白粉的生产与销售;炼油助剂、油品添加剂、合成材料催化剂及助剂的 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股票代码002145 股票简称:中核钛白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5.58元/股
发行数量: 6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1.58%
发行后总股本: 19000万股
市盈率 25.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22元/股(按200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82元/股(按200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
据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60/股(按200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加
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估算)
市净率: 1.55(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发行日期: 2007年7月2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 控股股东信达、主发起人中核四○四承诺:自发行人
和锁定安排: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他发起人及
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33480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31762万元
发行费用预计: 约1718万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络。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1、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9000万股,上述19000万股均为流通股。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7647.9万股)、主发起人中核四Ο四总公司(持股1366.3万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持股3920.8万股)、大唐八Ο三发电厂(持股32.5万股)、甘肃矿区粮油购销公司(持股32.5万股)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公司是经过债转股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7647.9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8.8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3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1999]80号文件批复,信达可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股票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中国证监会根据以上文件给信达颁发了《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规定该公司为“特别主承销商”,承销业务限定在资产管理范围之内。本次发行信达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属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股票承销,符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又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按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严格履行保荐人(主承销商)职责,但考虑到本次发行存在关联保荐和承销的情形,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关联保荐和承销可能引致的风险。
3、本公司属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33号文件批复,"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本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80%数挠呕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