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国防生教学管理办法(暂行)
校教字〔2006〕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要求,国防生在参加学校正常理论课学习的同时,还需参加必要的军政课(包含军事训练和军政理论课)学习,根据国防生理论学习与军事训练任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除完成本专业学习外,必须完成13门必要的军政课,总计540学时左右。军政课教学由驻校选培办负责,其它学习活动等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条 国防生军政课作为必修课计算学分,成绩管理依照吉林大学成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国防生不做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的学分限定,学生可以不修读由学校开设的普通教育选修课。
第四条 国防生军政理论课教学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集中军事训练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五条 国防生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和军政理论课学习,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教学与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校区要依据选培办年度军政课教学计划,为国防生军政理论教学提供教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06年4月11日发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