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汇审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支出的售汇审核工作,如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国内企事业单位等境内机构办理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货款以及贸易从属费用等的售汇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1.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2.进口托收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3.汇出汇款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4.保函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5.贸易从属费用的售汇审核。
6.财政预算外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的售汇审核。
7.财政预算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的售汇审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未被列入该名录的单位,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
境内机构在办理售汇审核手续时,应填写“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购买外汇申请书”。
一、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需提供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若付汇后90天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还应提供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上述(1)至(4)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度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5.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6.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1)至(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合同或者协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二、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兑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的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三、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的有效凭证到银行兑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3.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结算通知书。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以上(1)至(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直接到营业部汇出汇款处兑付。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银行兑付。
五、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六、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银行兑付。
七、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家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和出售凭证到银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