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对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的处罚决定
足纪字〔2010〕003号
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
在2007年9月22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21轮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队与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中,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实施了贿赂行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2009)第五条、第四十九条、《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2007)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给予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降级处罚。
在2009年9月2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18轮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队与四川西部智谷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中,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队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进行私下交易。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2009)第七十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
二、对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对于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的上述行为,合并执行处罚:
一、取消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
二、对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望各会员协会、各足球俱乐部切实加强俱乐部管理,规范俱乐部建设,加强教练员、运动员法制教育,提高俱乐部从业人员法制意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王晓平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