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背景2009年12月16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代表法制办透露: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来应当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郜风涛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草案曾经多次征求发改委,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的意见,并且曾经召开过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这一草案。
草案内容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说用什么来界定项目是不是公共利益,建立一种机制,让民众参与。
二是关于把征收纳入拆迁程序,谁来征收,用什么样的程序征收、怎么公开、如何征求公共意见。
三是征收时的补偿标准,现在的想法是市场评价,问题是怎么让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保持中立。
四是争端的解决方式,在征收和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争执,,可以行政复议,或者申请法院裁定。
五是强制拆迁的程序和条例,要严格规定,原则上禁止野蛮拆迁,包括断水断电断气等胁迫行为。
六是当拆迁涉及到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利益的时候,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谈判,如果开发商没有办法和房屋所有人谈拢,他就没办法进行项目建设。[1]
关注点新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
据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透露,目前(2009年12月)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
出台时间沈岿表示,他认为新的条例应该会在一年以内出台,“这个条例接下来还会请更多的专家进行座谈,然后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另据《新华社》报道说: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专家观点1、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2、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3、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4、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5、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