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死
赐死 古代皇帝对有过错的罪人赐其物品 让其自行了断 常见有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赐死制度最早产生于商代,贯穿中国古代直至晚清。赐死制度是君主专制专权的体现,君主把赐死作为树立自己绝对权威至高无上地位和巩固自己权力的工具。赐死作为对特权阶级的优礼实施在大臣等人的身上。赐死制度之所以可以从出现一直伴随君主专制社会的始终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独裁政体,巩固了君主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政治的目的,有利于体现贵族等级的特权,但是君主赐死实施的随意性也使得大臣不得不处处小心时时谨慎,不利于增加大臣的行政积极性。
关键词:赐死 礼遇 君主专制
赐死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社会特有的一种对身份特殊的人(贵族、大臣、奴婢或妃嫔等)实施的死刑执行制度。就是指当大臣犯罪,君主许以自尽方式死于家中或狱中。赐死制度贯穿于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始终,直至封建制度灭亡。
一.赐死制度产生的缘由与时代
赐死制度最早应该源于商代。商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贵族等级制度。与商王有着血缘亲族关系的“王族”是商代贵族的主体。商代社会,氏族血缘关系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家国不分,君与臣在血缘上有密切的关系,这很自然会导致形成君臣一体的观念,从中直接演绎出“刑不上大夫”的理念。另一方面,商代已有较为完备的刑法。纵观其刑法,无论从最轻的肉刑“墨”到最重的死刑“大辟”,都对犯人带有强烈的惩罚和侮辱性质。如果对与商王在血缘上有着紧密联系的贵族大臣直接实施“汤刑”,从君臣一体这个意义上说,就是对商王本身的侮辱,这样绝对不利于以商王为中心的整个贵族统治体系的尊严与稳定。所以为独立于已有刑律之外的赐死制度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左传•召公九年》载“君之卿佐,是为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就是当时西周到春秋时所崇尚的君臣一体关系的表述。体现君臣一体理念的赐死制度也就保存了下来了。
如果说殷周社会的贵族等级制度孕育了赐死制度,那么此后的帝制社会专制体制则给赐死制度以生长的土壤。新兴地主阶级在君主专制体制的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宗法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了一种普遍存在的家族制度。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逐渐进入帝制社会,这一时期有关赐死的记载有很多。《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记载越王勾践在灭吴后信谗言而赐死大夫文种。到了大一统的秦朝,秦始皇甫死,长子扶苏,将将军蒙恬、蒙毅等人就被胡亥、赵高、李斯矫始皇遗诏赐死。根据文献分析这些列子,这一时期君主实行赐死还带有明显的“礼遇”大臣的性质,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的意义。后代帝王把赐死制度作为一种处死大臣的简便手段,偏重的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二.赐死制度的特征与实质
赐死制度作为延续几千年所谓“古制”,具有礼遇大臣的特征。实行赐死对大臣的优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赐死减轻人死时的痛苦。中国古代刑罚以残酷著称。先秦至清,酷刑迭出,死刑的刑法就有数十种之多。行刑十分残酷,充满肆虐的特点。相比之下,赐死的情况就好多了。历代赐死宗室大臣都允许其自行了结。具体手段有赐剑,如《史记•白起列传》:“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赐毒酒,如《晋书》卷21《惠贾皇后传》“伦乃矫诏遣尚书刘弘等持节赍金屑酒赐后死”;赐帛,如康熙帝将处死总督噶礼时,“其母恨礼甚,又谐刑部,请照陶和气例,凌迟后焚尸扬灰。有旨赐帛。而噶礼又贿嘱帛系未绝时,即行棺殓” 对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这类赐死方式可以使人受罚死时少受酷刑的折磨,死后能够保留全尸,这对一向深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观念熏陶的死者来说,在肉体和精神上都是一种安慰。
第二, 赐死者的人格尊严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留存。中国古代无论何种死刑,在执行过程中都具有对犯人肉体和精神双重残害的特点。例如弃世,此刑刑人后暴尸于市井,就含有社会对罪犯的肉体和精神全面唾弃的意义。而对贵族大臣赐死,就不在公开的刑场执行,照顾其颜面,免除了对死者的精神蹂躏,确实含有礼遇之意,同时,大臣无论由何种罪名获死,都是皇帝以九五之尊,恩赐于身,便不受或少受刁酷狱吏的逼审,不再遭受所受的侮辱,大臣的体面不至于荡然无存。《礼记•檀弓上》:“申生受赐而死。”战国时春申君一度身在秦国,因犯过主动向秦昭王表示“歇当死,愿赐死”。 可见,这些大臣确实是把赐死看做君主对自己的礼遇。
赐死制度是一种死刑。但是同其他死刑相比,它又有其特殊性。它不是国家正式刑律,从未被列入历代朝廷的正式刑典。作为生命刑罚的赐死,如果列入刑典,成为正式刑法,朝廷重臣、亲贵勋戚就将同普通百姓一般背负罪名。则朝廷优礼大臣之意就难以体现,也违背了赐死制“刑不上大夫”的初衷。更重要的是,如果将赐死列入刑典,会在某种程度上束缚帝王的手脚,无法满足帝王独断中想要谁死谁就不得不死的愿望。因此,历代帝王不会将赐死制列入到国家正式刑典中,而情愿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来随意使用。
赐死作为死刑的另一个特殊性,是它没有相适应的罪名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一点也被帝王用来铲除异己。数千年来,被赐死者的罪名五花八门,重者如“谋反”、“秽乱后宫” ,自可赐死,而轻者如“娇吟”、“牟利营私”、“失职”、“争权”等 ,也可赐死。在这中间不存在任何量刑原则,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帝王临事议刑,哪些罪名可用于赐死,完全视帝王个人意志决定。皇帝可以越过任何法律程序对大臣等直接处以赐死,而不管其罪名在法律规定中的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赐死与其被视为一种特殊刑罚,不如视其为一种皇家的私刑更为确切。赐死制成为君主专制下君主随意处死大臣的一种手段。
三.赐死制长期存在的原因于影响
赐死制源于商周,盛于秦汉,以后历代沿用不废。观其源流,几乎同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相始终。赐死制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应该是君主专制下帝王的利用和臣下的默认所造成。赐死制符合君主专制的需要,有利于巩固君主独裁及君主专制制度的稳定。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个人的意志对制度的兴废有决定性的作用。君主对赐死制的利用是赐死制得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赐死制的存在对君主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一定作用:
第一, 赐死制有利于巩固君主独裁。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由君主一个人总揽。但是由于君主一人之力无法处理国家机器运转时产生的繁琐的行政事物,故只能依靠大臣或亲近的宗室去处理,这便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对皇权的分割。皇帝唯有利用自己独有的最高的权力来对臣下形成一种强大的震慑力和约束力,才能保证皇权的至高无上不被侵犯。赐死制正是为帝王提供了这样一种保护君主独裁专权的工具。皇帝可以超越一切刑律独断专权,把臣下的性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由此来形成对臣下的震慑和约束。
第二, 利用赐死制来加深大臣的愚忠情节。培养大臣对君主的顺从品性和奴化心里。历代君主都教训臣下“为人臣者,义当唯知有君” ,寻求臣下对自己的愚忠。赐死制可作为皇帝对臣子服从命令的态度和忠君精神的考验。“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大臣只有死才算达到忠君的最高境界。赐死的频繁实施,对大臣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使他们把赐死看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从来不加怀疑便逆来顺受,自行了结。
君主对赐死制青睐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大臣的态度。历朝历代,大臣们并没有对赐死提出过异议,始终是默认的态度。分析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 赐死符合君主专制所规定的君臣伦理关系,在心理上容易被大臣接受。君主专制政体中,臣下无条件服从帝王的意志,甚至为实现帝王的旨意可不惜牺牲生命,被视为是一种美德,这就是所谓“春秋之义,国君死社稷,忠臣死王命” 。这种思想的长期熏陶,使得大臣对君主的敬仰崇拜、盲目服从的奴仆情节。
第二, 大臣处于享受特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意识也愿意接受赐死。由于赐死较之其他处死方法确实带有优礼的成分,大臣在非死不可的情形下不愿遭受身体的摧残和精神的侮辱,更愿意帝王赐死。“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者,盖其时大臣多自贵重,不肯屈辱于狱吏故也。”
君主是把赐死作为巩固自己权力的工具;大臣则把接受赐死作为忠君的表现和保持人格尊严的方式,甚至视为是避免君主更为严厉惩罚的一种只有亲贵才拥有的特权。双方都抱有不同的动机,并从中得到实际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安慰。正式这些因素,使得赐死制度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社会中长期存在。
赐死制度对中国古代皇权政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实施赐死制有利于维护君主的专制独裁。由于皇帝在感觉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遭到威胁和损害时可以方便的利用赐死制随时铲除异己、消除威胁,这会给臣下带来强大的震慑力,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大臣对君权的觊觎和对权力的过度追求。对于维护专制独裁有潜在的意义。
第二, 实施赐死制有利于巩固贵族等级特权。贵族大臣依据其政治、经济地位形成的等级在各方面享有特殊权利,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与生俱来的现象。尤其是在法律上,官僚贵族不受司法机构和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享有种种优待,赐死当算其中。这不仅体现了贵族在法律方面的特权,而且起着保持贵族庶民间的距离,突出贵族的优越感。
第三, 大量实施赐死制对君主专制体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赐死尽管有着所谓的礼遇成分,但君主利用这一手段随意实施对大臣的处死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大量的事实必然会造成和加深大臣“伴君如伴虎”的心理。使得大臣不得不处处小心时时谨慎,不利于大臣对君主个人情感的培养,不能使大臣从心里真正的敬重、忠于君主。也不利于增加大臣行政的积极性。
赐死制度虽然不算是重要的政治制度,但是它却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始终,它的起源、特征和影响等体现了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最大特点: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君主独断独裁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不可触碰的威严。它被作为优礼实施在大臣等人的身上,成为了君主维护专制独裁的工具,赐死制度的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稳定。
,历代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