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丽水商会
简介杭州市丽水商会是在杭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面向所有在杭丽水籍企业的民间商业团体组织。商会英译名称为Lis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 缩写:LCCH
杭州市丽水商会由广瑞投资、海霸王集团、共赢投资、至诚投资等企业发起筹建,由杭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管。会员涉及造纸、水电、能源、水产、服装、房地产等20多个行业。现在共有会员企业190余家。
跳出丽水,发展丽水;走进杭州,建设杭州。杭州市丽水商会以“乡情、亲情、友情”为纽带,凝聚会员企业综合实力,通过共享信息、共闯市场、共同投资、共创品牌、共谋发展,加强丽水与杭州两地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杭州市丽水商会章程 (缩写稿)第一章 总则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地缘为纽带,有效整合资源,以诚信为根本,促进丽籍在杭企业共同发展;通过商会平台加强会员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经有关部门同意加强与杭州市、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丽水籍在杭工商界人士和丽水在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丽杭两地经济发展;立足省会再创业绩,回报家乡回报社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示会、经贸洽谈会;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经有关部门同意引导和组织会员单位回家乡或出境出国投资考察;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人才交流,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成绩;开展相关培训。
第三章 会员
凡丽水籍在杭州的各类企业,以单位会员为主,接受本会章程,按规章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长、顾问。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权利:优先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免费加入本会网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义务: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向本会刊物投稿;推荐会员;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大会的职责: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推举顾问和名誉会长;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任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的日常开支;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购置固定资产;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会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杭州市丽水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机构设置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