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尔条例
1844年7月29日英国国会通过由当时的首相皮尔主持的《皮尔条例》。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发行部可以用持有的1400万英镑证券以及贵金属作为发行准备,发行等额银行券。其中用证券做准备的发行最高限额为1400万英镑。超过此限额要用金银做准备,其中白银做准备的发行不得超过25%。
(2)不批准新的银行发行货币。1844年5月6日以前已经获得货币发行资格的其他银行的发行额不得超过1844年4月27日前12星期的平均数,当时公有279家银行,总发行额为7631647英镑。其中,207家私人银行,发行额未5153417英镑。股份制银行72家,发行额为2478230英镑。规定279家银行如发生破产倒闭和合并,该银行的发行额度就自然失效,其额度转移到英格兰银行。
(3)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按3英镑17先令9便士兑换1盎司黄金的比价向发行部兑换黄金。
(4)进一步确认了英格兰银行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偿货币地位。
《皮尔条例》不仅确立了英格兰银行货币发行银行的地位,也为其他国家以后建立中央银行提供了模式。但是,《皮尔条例》过分僵硬的货币发行制度也在以后历次经济危机中暴露出其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