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暂住
发展现状
暂住证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暂住证制度,暂住证被寄生了许多不合理的东西,租房、购房、就业、求学等都和暂住证挂钩,并要缴纳数额不等的费用。这样就使流动人员和本地居民间人为地出现了“鸿沟”,尽管流动人口也为当地作出了贡献,缴纳了税金,但由于是“暂住”,很难享受城市市民的同等待遇。这也是多年来人们对暂住证诟病的原因。
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破除区域限制,真正体现国民价值、利益的平等化,就必然要取消暂住证,这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法律已经为继续实行暂住证制度亮起了“红灯”。透过暂住证,过去人们看到的可能是一个城市政府对待流动人员是否具备开放胸怀和平等精神,而现在,暂住证的存留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城市政府对待法律的态度,看到的是城市政府的公信力。[1]
存在问题2009年9月3日上午安源镇木衫塘社区香溪美林与跃进村城乡结合处,有30多个非法传销人员聚集。安源派出所值班干警及时出警并清理了这个非法暂住点。经清点共有36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针对少数人员思想顽固不化,派出所干警从传销与营销,非法传销与正常销售起开始,详细解释,耐心教育。“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从最简单例子入手,使在场一些受蒙蔽的男女有所醒悟。大部分非法传销人员纷纷表示:愿意回家或去别处打工谋生。
申办条件办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非法暂住人员(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办理办法年满16周岁在东莞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造册,申报暂住户口和暂住证。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或在居民家中从事家庭服务的流动人员,由雇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建筑工地、工棚的流动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屋的流动人员,由出租人带领或者督促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流动人员居住中心的流动人员,由流动人员居住中心的管理者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