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振兴法
简介《工业振兴法》是人大代表,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要在两会上提交的,经过他深思熟虑后的议案。
人大代表、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我认为要快速高效落实振兴规划还需尽快对此进行立法,所以,我要在两会上提交关于制定《工业振兴法》的议案。”
制定原因有历史经验从历史经验看,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各自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产业政策时,非常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如美国罗斯福新政重要政策之一的《国家工业复兴法》,韩国的《电子工业振兴法》,日本的《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振兴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等。有利于政策的实施面对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原则和纲要,周厚健认为,产业政策如果不通过立法制度化,就会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诸多变数,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政策与法律规章相比,有许多不足:政策往往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政策的约束力并不强,并且其贯彻实施大多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如果该政策的决策者职务发生变动,该政策的实施就会大打折扣。有利于产业的保护另外,如果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把精力和资金充分应用在关键技术的积累和突破上,那还不能保证产业的持续性领先,也就很难长盛不衰,而只是昙花一现。此外,使政策实施还要依靠各部门的综合协调,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利益,在实施中一旦与部门利益发生冲突,会使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实践中被搁置。
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制定《工业振兴法》就具备了产业政策研究的基本条件和基础,启动该项立法研究,正是时机。正是基于对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高度期望并对于世界工业发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周厚健提出了制定《工业振兴法》的议案。
制定的意义周厚健认为,在制定《工业振兴法》的基础上,由于每个产业都有各自的特点,还应单独制定针对十大产业各自领域的行政法规。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条例》、《轻工业调整振兴条例》等。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信息技术作为高新技术的代表,对其他产业具有显著的渗透性、带动性,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倍增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成功振兴,将会加速其他产业的振兴,所以非常有必要单独立法,保障这个产业的快速振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