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技局
衢州市科技局 浙江省衢州市科技局
(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2、办理依据
《浙江省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管理试办法》(浙科发[1980]116号)、《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科星发[1997]348号)《浙江省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科计发[1991]257号)、《浙江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93]68号)、《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90]国科发策字364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科策发[2001]202号)。
3、项目申报条件
(1)科研计划项目:是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实施的条件、目标可行。
(2)火炬计划项目: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星火计划项目:能推动企业和农业技术进步。
(4)软科学项目:研究内容和结果能为决策提供依据。
(5)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全市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6)新产品试制计划钅浚悍?瞎?也?嫡?摺⒓际跽?撸环?喜?到峁沟髡?头⒄狗较颍徊?肪哂行掠毙院徒细叩募际鹾?浚?⒂辛己玫氖谐∏熬啊?BR> 4、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
(2)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科技局初审汇总,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有条件的项目公开招标。市科技局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下达。
(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服务对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办理依据
3、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审核批准。批文下达。
4、办理时限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三)科技成果评审
1、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可申请评审: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列入市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研究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市科技计划的软科学成果、基础研究成果。
2、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科发成字[95]048号)、《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国科发成字[96]033号)、《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浙科成发字[95]297号)、《浙江省科技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字[95]298号)、《浙江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浙科成发字[97]62号)。
3、申请评审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4、办理程序
(1)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评审。
(2)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成果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按成果隶属关系申请的,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评审。
5、评审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孔芙帷⑹灾乒ぷ髯芙帷⒓煅楸ǜ妗⒉?繁曜技氨曜急嘀扑得鳌⒈曜蓟?蟛楸ǜ妗⒉樾卤ǜ妗⑹凳┨跫?⒂τ们榭觥⒓际蹙?梅治龊突肪秤跋炱兰邸⒁逊⒈硪荒暌陨系闹饕?壑?取?
6、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组织评审的答复。
7、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四)市科技进步奖
1、服务对象
市级各局(委、总公司)、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与个人。
2、办理依据
国务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3、办理程序
(1)市级局(委、总公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属科研院所推荐;
(2)对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布征求异议;
(3)组织行业评审组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分析指标相结合的评审办法,对每个报奖项目进行评审;
(4)组织市评委会,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询和答辩;
(5)市科技局审核评审结果,并提出审核意见;
(6)报市政府批准。
4、办理时限
(1)3月1日~15日为申报期,申报前三年通过鉴定或评审的自然科学科技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5、办理和咨询片(室、局)
(五)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项目认定 1、服务对象
市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与企事业法人(产品、成果、项目认定)。
2、办理依据
《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发[1999]1号)。
3、基本条件
企业:R&D投入占本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2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成果、项目:该项成果或项目均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中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国内先进或者省内领先;项目已批准列项,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等。
4、办理程序
企业:
(1)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2)科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3)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并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
(5)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
(6)市科技局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或复议;
(7)市科技局发文公告、颁发证书。
产品:
(1)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2)县(市、区)或行业审核上报市科技局;
(3)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成果、项目:
(1)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或《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
(2)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审核;
(4)出具认定书。
5、办理时限
6、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七)专利管理和保护 1、服务对象
专利权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
3、服务内容
(1)知识产权管理:制订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专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
(2)专利管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查报批新建专利代理机构;出具专利广告证明;审核审批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查、监制专利防伪标志;认定专利文献检索有效的单位或机构的资格。
(3)专利保护: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假冒他人专利的查处;屡次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的查处;其他重大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
4、执法和管理程序
专利纠纷执法程序:
(1)请示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专利管理机关递交请求书;
(2)专利管理机关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请求人答辩;被请求人在收到答辨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示,并提供证据和要求中止处理的申请;
(3)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专利管理机关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的,最长可延长期限六个月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更正,消除产品的侵权部分,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后,市、县(市、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调查;
(2)依法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或封存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或物证;
(3)公布查处结果: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可封存或被暂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管理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市各专利代理机构递交的年检材料审核后,合格的报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公告。
(2)要求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向专利管理机关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管理机关在收到齐备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合格的报省、国家知识权局审批、公告。
(3)申请出具专利广告证明和专利防伪标志的,要提交申请表和所要进出专利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收到齐备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开具专利广告证明或发放专利防伪标志。
(4)设立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应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齐备的材料后,两个月内作出审核或审批的决定,并转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申请专利文献检索证明有效资格的单位和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齐备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申请决定,并予以公告。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八)技术合同认定 1、服务对象
台州市市直企、事业单位。
2、办理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3、办理程序
(1)市直企、事业单位报送技术合同文本。
(2)市科技局核定技术合同类型及技术交易额。
4、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10个工作日内认定。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九)民办科研机构审批 1、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办理依据
《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7月23日浙江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报,填写《民办科技机构审批表》,附民办科技机构章程,可行性报告、法人代表及科技人员身分证、技术职称、学历证明及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等;
(2)市科技局实地考察;
(3)市科技局审批并出具批复。
4、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审批。
5、办理和咨询处(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