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