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制
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制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行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为了保障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如下:
1、 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 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学校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二、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 学校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受聘人病愈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9) 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1) 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条件的;
7、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三、 违约经济赔偿
1、 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交付由学校为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