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国有企业和供销系统改制、关闭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好改制、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的医疗问题,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3〕69号)文件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04〕6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我县国有企业和供销系统改制、关闭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个人负担原则、限时办理原则
一、我县已改制、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遵府办发〔2003〕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参加我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以2007年12月31日为准,即2007年12月31日前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
2.基金筹集:每人按1.6万元的标准由个人向社保部门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部承担。
3.参保方式:已改制、关闭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企业改制退休人员根据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4.医疗待遇:以本人在社保部门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帐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我县最低养老金标准为基数,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同时享受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财政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5.办理时限:办理参保手续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6月30日后不再受理,如特殊情况逾期办理需报有关部门同意,并设置6个月的医疗待遇等待期,同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增长情况从新核定一次性缴费标准。
6.办理办法:由参保对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我县已改制、关闭企业的安置职工,实行灵活就业的,根据遵府办发〔2004〕68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以2007年12月31日为准,即2007年12月31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关闭企业安置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2.基金筹集: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与我县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方能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改制安置时认定的国企实际工作年限>,且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连续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延长所差缴费年限方可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组织领导:由已改制、关闭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企业改制人员根据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4.医疗待遇:以本人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同时享受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财政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5.办理时限: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续保或新参保并按月缴纳保险费的不设置等待期,从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办理则设置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6.办理办法:由参保对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我县正在和今后改制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企业改制中必须按规定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企业改制前或改制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改制前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2.基金筹集:根据企业资产状况,经批准按人均1.8万元或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原则上列入企业的改制成本(列入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其改制退休人员本人负担)。
3.组织领导: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一次性代收代缴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4.医疗待遇:以本人在社保部门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同时享受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财政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5.办理时限:在企业改制后3个月之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缴纳保险费的不设置等待期,从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办理则设置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6.办理办法:由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四、我县正在或今后改制企业的安置职工可按遵府办发〔2004〕68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基金筹集、医疗待遇、办理时限、办理办法按我县已改制、关闭企业未达退休年龄的安置职工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或改制安置职工,可提出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