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理由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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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施杰对本报记者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人,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根据现行立法,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1]
施杰表示,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在施杰看来,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偏轻。这使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2009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建议: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评论“醉驾、飙车等应入罪”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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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设该罪名可保护行人”施杰表示,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对话治醉驾需用重典
新京报:为醉驾专门设置一个罪名,会不会导致罪名泛滥?
施杰:我国刑法罪名设定并不泛滥,有些罪名设定过于原则或过于狭窄。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以及我国传统的“酒文化”这种特殊性,如果不从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和警示,酒后驾车可能性越来越大。
新京报:你觉得现在对酒驾处罚轻了,那你为什么还会认为孙伟铭的二审判决(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无期)重了?
施杰:我认为,孙伟铭的行为适用交通肇事罪。
社会公众以为,仅仅以“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年限给他判处7年,不足以对他所引发的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个人推测,最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受民意影响。
醉驾写入刑法修正草案醉驾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 或设危险驾驶罪
刑法面临第八次修改 涉及危险驾驶罪和恶意欠薪罪,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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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据悉,这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危险驾车可能要入罪,因为全国因醉酒驾车等造成的危害太多了,这个一般都可以理解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有这个意见。”一位参加修订的专家表示。
刑法修正案 涉及危险驾驶罪
另据法工委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刑法修正案(八)》本来准备今年10月份才上会的,但由于这次修改很全面,社会各界人士对此都比较重视,因此提前到了8月份。
“这样的话,8月下旬第一次提交常委会,大家没什么意见的话,在10月份的常委会上就能顺利通过。如果10月份提交的话,即使能通过,按照时间算,也要等到明年了。”
根据最高法统计,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2009年1月至8月,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详曾表示:“现在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少学者呼吁在刑法里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就是把这种醉酒驾车规定成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成比较重的法定量刑,那确实是对防范这类犯罪的发生是有积极作用的。”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引入恶意欠薪罪。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数据:3个月查处酒驾21万余起
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
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1382起,死亡600人,受伤1573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