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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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教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

文号:[85]教学字004号

发布日期:1985-2-25

执行日期:1985-2-25

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德智条件优秀的残疾考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考生的关怀。残疾考生虽然身有残缺,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学习和从事某些工作的能力。这些人要求上进,刻苦努力,专心致志,希望能够升学深造,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

二、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三、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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