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社
联合社主要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合作组织联合体,如某乡养鸡合作社、某县养鸡联合社,某市养鸡联合会等。
设置联合社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般条件:
1、由农民发起创立。原则上农民合作组织的设立应当由农民带头人发起,并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同意才能创建。应当指出,实践当中很多地方农民合作组织是由政府有关的技术部门或工商企业发起的,我们认为,在起步阶段,在农民缺乏合作能力的地方,应当允许由政府部门或工商企业的等发起。
2、有合适的名称。农民合作组织名称应当清楚反映该组织的类型,并与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3、成员愿意遵守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这是农民合作组织的起码规则,也是合作精神的体现。
4、成员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的运行能够在国家法律规定内进行。
5、有经济责任的承诺。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经济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合作组织在发起成立之时,就必须对哪种责任形式由会员自己讨论决定。
专业条件:
农民合作组织的设立,除要具备上述一般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专业条件:
1、须由该专业的带头人发起创立,如养猪协会的发起人,应当是养猪农户,而不宜由非养猪用户发起。发起人要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也就是要有“商业头脑,菩萨心肠”,既有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又有为合作献身的精神。
2、员必须是从事该专业的农民,如成立养猪协会,会员就必须是从事养猪专业的。
3、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比如某县创建菜芯产销合作社,就规定只有连片种植20公顷以上的农民才能入社成为社员,生产量太少,不能形成商品量,没有参加合作组织的必要。
4、允许跨地区成立。农民合作组织有别于社区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可以跨乡、跨县,甚至跨省吸收成员。如安徽怀宁县养鸡协会,就有江西、湖北的养鸡农户加入。
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某一行政区域有若干性质相同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某县范围内有若干乡镇已成立了这类协会。
2、在业务上有较多联系,有联合的需要,有共同的联合协议,才能成立联合会。如:安徽省休宁县使用菌联合总会,就是全县在业务上有密切的联系,在科研上有共同开发需求,在销售上需要统一对外开拓市场的多个食用菌协会基础上成立的联合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