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渝办发[2010]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管理,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小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教育良好秩序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在深化改革、促进公平、内涵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惠及广大群众。但我们也看到,办学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书本知识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履行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把基础教育办成人民满意的事业;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二、工作措施(一)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推进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有效缓解“择校”问题。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逐步提高市级重点中学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积极推行阳光招生工程,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改革教育评价机制,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以升学率高低实施奖惩,不得炒作考试成绩、升学率和中考高考状元。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认真上好体育、艺术、写字、安全教育课,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实践课程。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率来提高教育质量,不得随意加大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过早结束新课,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挤占非考试学科和学生自习课的时间。
(三)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早晚作息时间、学习锻炼时间、走读生在校时间和各学科作业量,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坚决纠正利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做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及课余活动时间。
(四)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强化教师岗位职责,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教师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商品;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开展教师从教行为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严格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指导学校科学编制预算,监督学校执行财务制度,督促学校主动接受财经审计,确保教育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严禁截留和挪用国家助学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
(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趋势,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在公共财政中的比例,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有效控制和减少“大班额”现象;要大力实施校舍安全、中小学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五个校园”等建设工程,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特别重视改善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和农村学校食堂条件,解决好学生住宿、伙食、饮水等问题,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规范办学行为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监察、物价、纠风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在规范办学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要求,引导家长、学校、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努力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在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的好做法,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努力营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