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婚
定亲后,双方无力筹办婚事,经媒人商定后,予以抢夺成亲。新娘在约定的地点,如在河埠头洗涤,此时男方派三四个男青年,在新郎带领下,用衣衫将新娘罩住,由新郎背着就走。新娘佯哭,新娘家人佯追。如有人围观,以放鞭炮告知事情的真相。一到新郎家,即在已准备好的堂前举行拜堂礼仪。亦有非新娘所愿抢亲的,为避免新娘乱抓乱咬,即将新娘反背着,至家,强迫成亲。新中国成立后此陋即绝。
日耳曼法上的抢夺婚
主要在早期实行。新郎及其亲属将选中的女子抢来,然后向该女子家族提出愿意支付赔偿金以求和解,如接受,就是认可亲事的表示;若拒绝,就可能引起血亲复仇。习惯上赔偿金的数额大体上同买卖婚所支付的身价相等。所以,抢夺婚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