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选择权
即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fair value option)。
公允价值选择权允许企业实体根据自身需要,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特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国际上最早在准则中允许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的是IASB于2003年12月颁布的IAS 39号准则。在最初的准则中,IASB没有对企业使用这种选择权的条件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定。这种宽松的政策使得公允价值选择权成为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粉饰利润的重要手段。在欧洲主要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关压力之下,IASB于2005年6月对准则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条件。从美国的有关准则制定情况来看,尽管FASB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上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在其早期的重要准则如SFAS 133、SFAS ll5等中并不包括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条款。在IASB公布了其39号准则之后,FASB出于会计准则国际化协调的考虑和实务界的压力才开始系统地研究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问题,并最终于2007年1月公布了第159号准则,专门规范企业的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问题
公允价值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最为相关的计量属性,但是考虑到通行的会计实务惯例以及会计信息可靠性等技术上的难点,现行准则不得不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即要求某些金融资产和负债(如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采用其他的计量属性(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这种混合的会计计量属性使得企业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状况表现出比经济实质更为严重的波动性。允许企业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将公允价值属性拓展到某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中,可以有效减轻混合计量属性给企业财务报告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