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
事件经过
记者连线了贵州电视台记者。据称,被打记者姓卢,是贵州电视台第5频道《法治第一线》栏目记者。3月23日上午,该电视台在联合贵阳市交警支队四大队通过媒体监督曝光,纠正行人、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因语言不恰当,不断追问强迫追问女司机受访,导致一名违章女司机恼羞成怒打了采访的女记者几个耳光。女记者问当事女司机:“是否给贵阳丢脸”而被连扇多个耳光
“摄像记者已经拍下了打人全过程。”卢记者的同事说。但是完整视频是对打。当记者被攻击后对打。
事件背景据称,当前,贵阳市正在积极开展“三创一办”活动,贵州电视台第5频道《法治第一线》栏目联合贵阳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开展了对市区主干道的交通违法治理行动,通过媒体监督曝光,纠正行人、机
动车的违法行为。3月23日上午,栏目组记者在中华路上拍摄一位正在接受交警开罚单的违章女司机时,女记者对当事女司机说她这样违章是否给贵阳丢脸,遭到了该女司机的多个耳光。
网络视频
网络上的视频显示女记者提出现在贵阳市民正在积极参与“三创一办”,她的行为是否给贵阳的城市形象“丢脸”时,这位女司机转身给了女记者几个耳光,边打口中边说:“你敢说我丢脸!”,女记者被打了几个耳光后,本能地用手招架了一下,还用力掐着女司机的右脸。在执法交警和周围群众的劝解之下,女司机和女记者直到被交警拉开才互相松开了手,女司机回到自己的轿车上。
当交警再次劝说这名司机下车接受检查时,她执意不肯打开车门,只是在车内不停地拨打电话。半个小时后,一位自称驾驶员同事的男子来到现场。面对电视台摄像师的镜头他称:“叫你不要拍!你听到没有?”,而肩扛摄像机的摄像师却说:“我没听见![1]”而继续拍摄。随后,在交警与同事的劝说下,当事女司机终于出了驾驶位置,交警将违规车辆和当事女司机带回了交警四大队。
中华女事件进展
事隔一天,打人事件的处理情况进展如何?24日下午,红网记者连线了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
公安部门证实,当事女司机已于3月23日在贵阳市百花山拘留所。目前,贵阳市公安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女司机给予治安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律师权威解答“中华女”事件3月23日,贵州驾中华轿车女司机违章被罚,引来女记者尖锐的追问,女司机则连扇女记者多个耳光被拘十日。在腾讯、搜狐、天涯等网站掀起一场又一场“口水仗”,连续3天热度不减。网上恶搞“中华女”的图片层出不穷,“中华女”成为网络热词。
一项关于“你认为暴打事件责任在谁?”的调查显示,仅20%的人认为女司机有责。有评论则担忧,“听任情绪信马由缰,盲从毁誉主次倒置,其最终结果将是助纣为虐”。
26日,记者邀请《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律师尹兰英,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来厘清网络质疑中几大焦点的是与非。
■女记者尖锐的提问方式遭质疑
A 网友:被报道者的人格尊严一样受保护
有网友说,违章女司机郭丽打的不是记者,而是“丢不丢脸”。“看完视频后,对贵州电视台第5频道《法治第一线》栏目被打女记者卢友丽的遭遇和所受委屈心生同情,但不难发现,记者尖锐的提问方式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
网友“王强律师”指出,女记者“丢脸”一词,是激怒女司机、从而被打的直接原因;女司机的殴打中多次问到“什么是丢脸”。新闻记者作为文字工作者,语言的艺术与文雅都应该是起码的要求。对于记者的采访,司机都予以了拒绝,到后来“丢脸”一词出现后,才激怒了司机。新闻报道是记者的权利,但被报道者的人格尊严也一样的受保护,不能因为报道的深度而漠视被报道人的权利。
王贵山、邹荣然在中广网发表评论,认为记者提问在时机选择上不合适宜。因为“此时采访对象正接受处罚,心有不平,情绪不稳定。此外女记者尖锐的提问内容更值得商榷,‘丢脸’两字明显带有侮辱和攻击性。试想一下,如果被打女记者在女司机接受完处罚、心情稍微平静之后,礼貌地问上一句‘您好,开车逆行很危险,你是不是觉得不对呢?’,可能怒骂和殴打就不一定会发生。”
“可以拒绝采访吗?”网上,对于女记者“锲而不舍”的追问,不少网友这样跟帖调侃道。
B 律师:因言语不当打人,没有“豁免权”
支持女司机郭丽的网友,大多觉得记者言语不当是导火线,因而认为女司机打人是正确的、有理由的、可以让民众支持的。殊不知,如果普遍的公众,一旦形成这种固定思维,因为言语不谨,就可以把自己的愤怒,用暴力来表达、来展示,这样的后果,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在社会后果上,最后只能引发暴力的蔓延,引发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增加。
这个事件中,女司机因为一时之气,引来公安机关十日的拘留,如果让她能在发生殴打行为之前权衡这个后果,她也许不会选择暴力。
虽然腾讯网的调查显示仅20%的人认为女司机有责,但不管怎样,在法律面前,最后追究的只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后果、因果关系,从此带来的就是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因此,这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使得行为人能够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加以约束自己的行为。
另外,记者是在为公共利益进行现场采访,不同于一般的预约采访。就此案而言,女司机有权拒绝采访,但并不是说她拒绝了,违章事件就不曝光了。
■剪截版、完整版视频惹“真相”争议
A 网友观点:女记者一点都“不柔弱”,反抗了
继贵州电视台“剪截版”视频后,浙江卫视“完整版”也被上传到网上。部分网友看了“完整版”后,认为“他们是在互殴,不是最初视频中的单方独打”。
“当时第一感觉是对‘中华女’的愤慨。但随着事态的升级,一些相关的细节渐渐露出水面。”人民网强国社区网友“偶尔喝多不算坏”说,看到内容更丰富的完整版视频后,发现女记者用手用力拧“中华女”的脸。
网友“汝水白云”也说:我看了“完整版”,在面对“中华女”的暴力反抗时,那位所谓的“柔弱女记者”一点都不柔弱,而是奋起反抗,用手狠狠地撕扯着“中华女”的脸部,直到交警把二人分开。对这位记者的本能反应,我们表示理解,但为什么我们的舆论,只允许记者“本能”,而却不允许他人的“本能”呢?
“之前看到的视频是贵州电视台的,经过了剪辑。”网友“蓝色奥拓车主”指出,“剪辑版”与“完整版”最大的区别是,贵州电视台把卢记者“还手”的片段进行了剪切和淡化,凸显了司机一方打人的行为,将一场“对打”,演绎成了“单方施暴”。
B 律师:适度正当防卫行为,受法律保护
视频是否经过剪辑,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新闻报道对于视频画面只播放一部分,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简洁性和职业需要。关键是,“完整版”不是可以在网上自由观看吗?既然“完整版”没有被控制、没有被隐藏,而是在网上公布和公开,就不存在媒体在操纵视频的真实性,也就不存在不公正。
有网友对视频进行截图,称女记者“揪”住了司机的脸,但这只是停留片刻的固定画面。被打过程中,记者之所以用手抵挡自救,这是一个动态的正当防卫过程,不能剥离了来评价。
仔细观看“完整版”可发现,记者先是后退、躲避,在支撑不了的时候,才用手抵挡。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正当防卫行为,而且防卫没有过当,不是简单的“对打”。
不管怎样,记者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如果一个普通的民众在工作的过程中,遭遇肢体上的暴力,受到伤害,有适当的自卫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大的民众、网友都会站出来,支持,呐喊。但是,为什么,一旦是个记者挨打后的自卫行为,很多数落的观点就应运而生?
个别事件中,如果记者出现个别言语、行为的偏颇,是需要老百姓加强监督、建议的,可以要求媒体单位加强职业素质的培养,而绝不是“因为是记者,所以批判”的心态。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新闻媒体,才能在社会民众的关注下健康发展。
■曝光“中华女”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A 网友:犯罪嫌疑人也有个人隐私权
有网友指出,在贵州电视台的报道中,“中华女”的驾照、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等方面的个人信息资料全部被曝光。对此,一些网友认为侵犯司机个人隐私权。
网友“贝紫紫bbs”表示,这是对中华女的不公平,即使是媒体也没有权利去曝光别人身份的权利。即使是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忽视其权利,很可怕的是媒体出于某种原因,违背了自己的职业操守。
腾讯网的一篇评论指出,媒体不应将司机的身份证号公布出来。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对于违法人员的处理中,都没有“公布个人信息”这一条款。交警将司机的驾驶证交给媒体,不仅是“二次处罚””,更是触犯了《刑法》“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向社会公布其个人信息同样不妥。
B律师:记者因“公共利益”采访,不侵权
首先,每个自然人都享有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可以拒绝他人拍照(摄像)的权利。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报道是即时新闻事件正常制作的图片,不能被认为侵犯被拍照(摄像)者的肖像权。对于新闻采访中是否涉及到侵犯民众的肖像权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关于公民的肖像权保护,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况下,肖像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体有权发表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照片(但对未成年人的照片应作适当的处理)。
本事件中,新闻采访的记者,对于即时发生的违章车辆进行曝光报道,整治交通违章,是一个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行为,而不是为了某个人、某个企业、某个别单位的“私利益”所进行的行为。因此,在交警执法过程中记者的现场采访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女司机受到法律的惩戒,并不代表其本人失去个人隐私被保护的权利。网络的传播之快,引发最大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人肉搜索,公布其身份证号码等行为已经在法律上构成侵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因此,人肉搜索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另外,交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检查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同时交给现场记者,这个行为不够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为本罪成立必须是“情节严重”,对如果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人没有因此获利,或者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网友就“中华女”事件进行反思
A 网友:“中华女”怎样才会不打人
一名自称是贵阳市新闻工作者的网友表示,按照媒体和记者的规范,第一,采访时问“是否丢脸”是绝对违规的;第二,新闻标题的制作,是禁止使用一些形容词的,因为什么是“强悍”、什么是“暴”,并没有清晰的标准与新闻追求严谨的事实真相背道驰;第三,媒体应该是还原事实的平台,而不是兜售私货、寻仇报复的武器。当事记者和媒体利用话语权为自己出气,其它媒体出于同行意气帮腔,都有违媒体规范。
南京网友“愺嚤浃”说,目前为止已经很公平公正了:“中华女”违章被处罚,女记者口不择言被掌嘴,“中华女”动手打人被拘留……一切都是如此的合情合理,请不要再兴风作浪。
网友“王贵山、邹荣然”总结式地说,该发生的已经发生,怒骂殴打女记者的“中华女”已被贵阳警方治安拘留,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怒骂殴打女记者尽管心中委屈,但也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提问方式。“中华女”事件给予所有从事新闻工作人员警示:认真学习,全面提升业务素质,“中华女”可能才不打不骂你。
《晶报》作者何龙撰文指出,“因为女记者的一个有问题的问题让错误的主角淡出,就像有人在抓小偷时言行失当,人们因为这个失当把他团团围住吐以唾沫,而小偷却悄悄地逃出人们的视线……”,“我们更应该把理性当作梦中情人来追求。听任情绪信马由缰,盲从毁誉主次倒置,其最终结果将是助纣为虐。”。
B 律师:别戴着有色眼镜去折射事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这个事件,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女司机该不该违章、应不应打人,打人的法律后果,打人后哪些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女记者,工作方式有哪些需要改进;媒体该怎样更公正、真实、透明度。如果大家能更多地从事实本身来关注、来监督、来建议,就不会一味纠结于“香车美女”、职业差别、财富多少等话题了。
就这个事件,网友众说纷纭,网络上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都有,当然其中也不乏一些真正冷静、宽容、公正的评论。
通过一系列新闻报道与网友评论,我们发现,言论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不同的生活状态、生活观念产生的社会理念,都是自由的。媒体同时也给广大的民众提供了一个监督的平台,甚至包括很多怀疑、指责、批判媒体自身的舆论,都是由媒体本身这个平台提供和实现的。不管怎样,这是一种社会参与力量的壮大,也是媒体本身提供的一种供民众参与、监督、批评(包括批评自己)的一种进步。
我们只有让自己在面对社会事件时,抱着客观、公正、宽容的心态,正确的看待事实,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才能够让法治的概念,走进民众的世界。[2]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