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简介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的前身是山东省诗人协会,成立于1984年。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是民政厅核批的全省青年作家和青年文学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作家和青年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团省委领导和指导下,依据《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贯彻执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领导、管理所属学术委员会和直属单位,指导各市有关青年文学组织开展工作;联系省青年作协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和帮助。
引导、教育、鼓励全省青年作家、青年文学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在实践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优秀文学作品,促进和谐社会及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开展文学评论和调查研究工作;培养、扶植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新生力量;宣传、表彰优秀文学创作成果。反映青年作家、青年文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同国内外青年作家、青年文学组织的联谊,参加国际文学活动,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完成团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青年作协现有会员3000余人,其中省作协会员及中国作协会员近百人。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下属设有秘书处、办公室、人事处、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编委会、基础教育处、新山东杂志社、青年作家报、文学创作室。
2010年度,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青年作家文学作品精选》征稿正在进行,《创新文学丛书》正在征稿中...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山东省青年作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重视社会效益,鼓励创作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世术魅力的精神产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有作品鼓励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山东省委,接受团省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在济南市洪楼南路十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文学艺术及其他艺术的创作研究;
(二) 文学艺术及其他艺术的经验交流;
(三) 文学艺术及其他艺术的人才培训;
(四) 编辑出版文学作品及其他艺术作品;
(五) 其他教学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损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忧郁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 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