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7号)文件和全市机构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县政府机构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坚持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按照责权一致,提高效率的要求,推进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职责和事权,避免职责交叉。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4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二、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
1、将县发展计划局更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为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2、将县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仍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3、将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煤炭工业管理局属性变更为行政,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县乡镇企业局牌子。
4、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增加新闻出版、版权和体育管理职能。
5、撤销县体育事业局,组建县体育运动中心,为县文体广播电视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6、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科级建制。
7、组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暑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县招商局更名为县招商引资局,退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序列,调整为县政府管理招商引资工作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9、县农业机械事业局退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序列,调整为政府管理农机工作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10、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退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序列,调整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11、县政府其它机构维持不变。
三、机构设置
经过调整,县政府工作部门设27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个,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6个。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27个
1、政府办公室(含国教办、人民防空办、体改办、法制办、督查室)。
2、发展和改革局
3、经济贸易局(含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工作)
4、教育局
5、科学技术局
6、民族宗教局
7、公安局(含国家安全工作)
8、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不占政府机构限额)
19、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国土资源局
14、建设局
15、交通局
16、水利局
17、农业局
18、林业局
19、文体广播电视局(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
20、卫生局
21、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2、审计局
23、统计局
24、环境保护局
25、粮食局
26、煤炭工业管理局(挂乡镇企业局牌子)
27、物价局(县物价检查所与其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占政府机构限额)
(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个
1、农业办公室
2、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6个
1、档案局(与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
2、畜牧事业局
3、城镇管理局
4、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旅游事业局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这次机构改革虽然变动不多,但情况复杂,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负总责,亲自抓,切实加强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不走样,不变调。认真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省办发[2000]27号),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县政府机构改革在2004年7月底前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在县编委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改革的要求和程序,抓紧做好机构改革方案的报批和实施。
(一)认真做好“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职能调整情况,以2002年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为基础,认真拟定本部门“三定”规定。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在2004年7月15日前送县编办审核,按程序审批后,由县政府办行文。
(二)严格实施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的改革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内设机构、超编进人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按管理权限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的总结工作。各相关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在2004年7月底前向县编办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县编办在2004年8月底前对各相关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后,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检查验收情况,并向市编办报送机构改革工作总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