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限,即营业期限。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7日颁布并于1995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当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