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积极推进和谐仁怀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文件精神及五月二十二日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抓住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努力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实施本次环保专项行动。
组 长:杨 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龙文奇(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堂春(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罗安先(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光胜(市监察局局长)
袁远坤(市工商局局长)
王体强(市司法局局长)
吴 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袁帝坤(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荣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 云(市城管局局长)
母进雄(市建设局局长)
陈 旭(市文体广电局局长)
汪国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开明( 市经贸局局长)
毕春生(市电力公司经理)
陈光华(市银监办主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由汪国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梅先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流沙岩、板桥水库、鸭石箐及赤水河中段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
1、督促各乡镇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依法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
3、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加大限期治理项目的检查和处理力度,对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积极推进和谐仁怀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文件精神及五月二十二日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对2005年限期治理的38家煤炭企业和2006年限期治理的18家白酒酿造企业进行检查,对至今未动工修建环保设施的,一律停业整顿,给予高限罚款;对已动工但未建成环保设施的,给予高限罚款并限期建成治理设施,限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建成,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对已建成环保设施但未申请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高限罚款并限期完成验收,限期不得超过半个月;对已经验收合格但未正常使用的,给予高限罚款,限期恢复正常使用。
(三)从重打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对本辖区内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煤炭、酿造、公路、房开、矿山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建成投入运行的)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未批(环评审批)先建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拒不停止建设的,给予高限罚款直至恢复原状;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高限罚款并限期建成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给予高限罚款;对未按规定申请 “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开展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重点行业的整治。
1、查处群众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歌舞厅及各类生产扰民噪声污染问题 。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工地,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材加工场,造成噪声、喷漆污染环境、引起群众投诉的,工商部门暂扣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搬迁。城区各娱乐场所排放噪声超标的,由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后,市政府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文化部门暂扣文化经营许可证。
2、重点查处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洗车场,责令停业,限期补办手续,停业期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市环保局负责对企业及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涉及不同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市监察局负责依法依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监督环保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取消立项。新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
市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市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停业治理企业要暂扣营业执照,待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意恢复生产后才能发回工商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对安全保障条件差、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进行停产整治。对化工企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进行检查。
市公安局要安排警力负责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安全保障,坚决打击一切暴力抗法行为,对经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矿山企业停止炸材审批。
市国土局要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和审批,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用地手续;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超期未检的矿山企业,暂扣采矿许可证;对以建住房为名义取得用地批准后改变批准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打击。
市建设局要严把规划审批关,要严厉查处以建住房、养殖场为名义进行其他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经贸局要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市文体广播电视局要抽调专人全程跟踪报道本次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辟环保专栏,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暴光力度。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对超标排放的噪声的歌舞厅,限期治理期间,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已核发的,要暂扣许可证,待环保验收合格后方能发证。
市电力公司要对经环保部门认定,需要采取供电限制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恢复供电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同意。
市城市管理局对经环保部门认定,需要采取供水限制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或限制供水措施,恢复供水必须经环保部门同意。
银监会要控制贷款审批,对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不予批准贷款,并监督各银行落实。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新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围绕今年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遵义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情况,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单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查处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1、将专项行动纳入市政府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专项行动的宣传高潮。
2、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3、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1、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向遵义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向遵义市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政府上报一期工作简报,及时上报工作中的重点和困难。
2、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25日)
根据遵义市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本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阶段工作报告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26日——9月30日)
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和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市人民政府2005年煤炭企业限期治理和2006年白酒企业限期治理问题、“三产”行业和建材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环境隐患问题等专项工作重点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认真总结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撰写《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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