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标准
“三可”标准是指“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根据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必须“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发展中国家只有得到国际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才接受“三可”审评,自觉采取的减排行动完全不必接受“三可”标准。
“三可”标准是指“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根据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必须“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发展中国家只有得到国际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才接受“三可”审评,自觉采取的减排行动完全不必接受“三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