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凉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按党内有关规定应终止或停止代表资格的除外),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
(二)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市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市委、市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市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和省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市党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科学发展大局;
(三)联系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为党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方式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参与选举之外,还可通过提交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调研视察、联系党员群众、列席有关会议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应当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选举单位出具证明,向市党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请假。代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条提交提案。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当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提案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已经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关党组织或者部门、单位办理之前,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人数,该提案仍然有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案在规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审查立案的,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市委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提案办理事宜,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于六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并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将当年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委,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九条提议建议。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列席会议、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代表的提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一事一议,简明扼要。提议在送呈市委有关负责同志阅示之前,可以要求撤回。
(二)代表提出的提议、意见和建议,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同意后,转交承办单位党组织办理。对经审核不列为提议受理的,由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
(三)有关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对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处理,承办单位接到提议交办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第十条代表对提案、提议办理情况和答复结果不满意的,市委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的,由市委对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委每年要听取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质询询问。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就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提出质询。
(一)质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署上代表姓名。质询应按代表质询、被质询对象答复说明、答复结果测评、被质询对象表态的程序进行。质询者可要求撤回质询。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可提出质询。质询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大会主席团决定,被质询单位答复。
(三)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由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质询。质询案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同意后,由被质询单位答复。
(四)被质询的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质询案,并于一个月之内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五)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市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
(六)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询问分别由大会秘书处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应在15日之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视察调研。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市委的委托,可在全市对涉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代表调研活动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市委的安排,围绕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视察。视察活动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代表视察、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研、视察工作结束后,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市委提交书面报告,提供决策依据,并抄送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
(四)代表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市委安排,参加市上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工作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实施。
(一)参加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的市党代表大会基层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推荐、评议人员总数的5%—10%。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一般结合上级党组织对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联系党员群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联系所在选举单位1—2个基层党组织和3—5名党员群众,重点联系生活困难党员群众、老党员和业务骨干、致富带头人。通过参加党内活动、走访谈心、开展调研、组织恳谈以及书信、电话、网络交流等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市委和市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向党员群众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向上级党组织反馈。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十五条列席有关会议。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列席市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会议。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市委全委会、全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党内有关重要会议。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下级党的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第十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联系代表制度,健全联络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市委常委应联系2—3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基层代表,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特别是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向有关部门转达代表提出的问题。
(二)市委应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按不少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的比例配备人员编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党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联络服务等工作。
(三)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和就近、就地原则,党代表联络机构按选举单位、地区或行业将每位代表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人数较多的团,可按10—15人编组。各代表组一般每年应组织活动一次以上。
(四)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由党代表大会负责为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代表履行职责时应佩戴代表证。
第十八条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一)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制定代表培训规划,采取专题辅导、脱产培训、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和代表论坛等方式,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党的理论政策,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熟悉开展工作的程序。
(二)市委应依托党校、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加强代表培训的师资力量建设。
(三)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应建立代表学习培训档案,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初任培训、履职轮训和专题调训,保证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第十九条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尊重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行使代表权利,保障代表知情权、审议权、表决权、建议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落实。
(二)市委应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印发情况通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在重大问题决策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市委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市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市纪委报告稿的意见。
(四)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或其他重要会议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7日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征求对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还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保障代表工作时间,落实代表活动经费,切实为代表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市委、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代表依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二)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党代表活动经费比照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执行,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参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发放。
(四)各级党组织应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代表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二十一条强化代表监督约束,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确保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一)市委和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情况。
(二)代表原则上在任期内应向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述职一次,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单位或者通讯地址变动的,代表应及时告知原选举单位和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
(四)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在行使代表权利时违反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2.不准在开展视察调研、提案提议、推荐评议等工作中歪曲事实、违反规定、谋取私利;
3.不准在代表中从事非组织活动;
4.不准无故不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市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
5.不准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收受礼物礼券等。
(五)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市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第二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市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组织关系迁出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调离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意见,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复审后,报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委或市委常委会决定。终止资格的,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审查,报市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县(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