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推荐食糖加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市运函[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中央储备糖加工工作,根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现请各地推荐符合条件的食糖加工企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糖加工企业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糖加工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商业信誉较好,抗风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三)日加工能力不低于500吨,仓储能力不低于20000吨,日出入库能力分别不低于1000吨;
(四)储存仓库符合《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
(五)处于交通运输便利,辐射能力强的地区,并具有较强的装卸、调运能力;
(六)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推荐办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并向商务部推荐初审合格企业。
推荐材料包括:
1.省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食糖加工企业申报单位填写的《食糖加工企业资质申报表》;
3.申报单位采集10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厂区全貌、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及配套设施等。请将相关材料于2010年4月12日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刘宏全
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附件:食糖加工企业资质申报表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