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