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综〔2010〕1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我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学校的校历安排、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及校园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和学校也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为更好地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学校作息时间管理。各地和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加强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订科学的作息时间,明确上学、放学及学校开、关门时间,并告知家长和向社会公示。要求家长履行好监管职责,按规定时间安排子女到校和离校。学校要加强门卫管理,做好学生出入引导和有关人员进出登记工作。对于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所的学校要明确开放和离校时间,并加强对进校锻炼人员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二、实施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对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学校开门前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允许其提早进入校园,指定专门地点对学生进行集中管理,并安排专门人员值班监管。放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其在校参加活动,并指定专门人员管理,直至其安全离校。各地要总结推广福州市校外午托管理做法,完善社会家政午托管理服务。对于开展校内寄午膳托管服务的学校,要加强午托管理,确保午托期间的学生安全;对于不具备午托条件学校,学生午餐后确需提早到校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后,可允许学生中午提早到校,由学校安排人员在校值班管理。所需经费,公办学校由当地财政在预算中统筹考虑,民办学校由学校自行解决。
三、健全完善家校联系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健全家校联系档案,在保证班主任或课任教师每学期至少与每位学生家长进行一次家访和平时利用信息手段经常联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家校联系,双方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监管工作。学校的临时性工作变动或重大活动安排等要及时告知家长,确保家校对学生的监管到位。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