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使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产生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鉴定依据: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第四条鉴定原则: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研究、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成果,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以及科技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
在引进、推广、应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的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鉴定:
(一)整体技术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
(五)列入科技计划逾期未完成,且未按时向市科技局写出延期报告的。
第六条鉴定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科技计划合同指标。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计划外项目应用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够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供以下材料:
1.鉴定材料目录
2.鉴定大纲(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性质和目的、鉴定内容、鉴定形式、鉴定程序和方法、鉴定会议技术文件提纲)
3.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4.研究工作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及项目由来、项目研究工作过程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措施、组织与领导情况、主要研究人员及排序等)
5.研究技术报告(包括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6.测试分析报告(或测产验收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7.设计与工艺图表及实物图片
8.质量标准(指产品类的企业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9.经济效益(主要指应用成果的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 查新检索结论报告
11.用户试用或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12.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3.研究经费决算报告
14.有关商业机密的材料请单独附报
15.与鉴定有关的其他附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
第七条鉴定申报: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经技术审查和形式审查后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申报:各类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鉴定15天前到发展计划科提出鉴定申请,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发展计划科、科技成果科和项目主管科。发展计划科负责对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与项目主管科、科技成果科共同商定准备鉴定的项目。报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发展计划科负责通知项目完成单位进行总结,组织鉴定材料。需延期完成计划任务或终止合同的要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书面阐明理由,申请延期或终止。
2.计划外项目申报:自选课题鉴定,由鉴定申请单位在计划鉴定一个月前到科技成果科提出鉴定申请。科技成果科根据项目性质分类,与项目主管科室共同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技术水平、应用价值等,提出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报局领导班子审批。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鉴定申请。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对年终集中鉴定的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对本年度要求鉴定的项目向科技成果科进行预申请,提出初步鉴定计划。
每年度鉴定截止时间为次年的元月三十一日。
第八条鉴定形式: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应以检测鉴定形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应以会议鉴定形式进行。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函审鉴定:对于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应以函审鉴定形式进行。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九条鉴定组织:
(一)鉴定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负责,相关业务科室配合,鉴定会议服务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
(三)鉴定委员会专家由科技鉴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本专业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下列人员不作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五)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有义务和责任对鉴定成果保密。
(六)组织、主持鉴定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专家独立地进行工作。
第十条 鉴定评价
鉴定评价水平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市内先进等档次。
作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评价原则上需有一名省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专家担任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鉴定程序:
(一)检测鉴定:
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4.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
5.检测机构的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二)会议鉴定:
1.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由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鉴定项目受理,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对不合格材料进行修改,初审合格后报成果科,由成果科组织项目鉴定。
2.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将会议通知和鉴定材料送达应聘专家。
3.需现场测试的,必须在会前完成,写出测试报告并经专家签字。
4.申请鉴定单位应在会前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5.鉴定会开始后,由鉴定会议主持人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推荐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由鉴定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
6.在鉴定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测试组、用户单位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7.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8.专家质疑,成果单位必须据实回答。
9.鉴定委员会评议,评议内容包括:
①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②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③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④ 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⑤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或建议”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⑥ 做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⑦ 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9.鉴定意见通过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成果完成单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三)函审鉴定: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或委托成果完成单位将《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对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成果登记 :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凡市科技局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向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登记备案。
科技成果登记时,应报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等文摘。
第十三条成果管理与待遇: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凡在市科技局进行了登记的科技成果,均可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临沂市科学技术奖。
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优秀科技成果,将优先列入临沂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予以支持;重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市科技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依据: 2006年2月1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06]第5号文件发布的《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奖励和评审原则: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奖励范围及条件: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市技术发明奖授予: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其核心技术取得了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实施后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之一:
1.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上有创新并形成较大规模,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科技立法等方面研究中有创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了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科学理论、学说上有所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完善了科学理论体系,推动了科学技术发展,得到了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四)科技成果鉴定后三年之内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但技术总结和效益分析及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最新资料;医疗卫生成果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复议的项目外,一律不允许复报市科学技术奖。
(五)项目鉴定后,课题完成人原则上不予以变更,对确需变更的,最迟应在课题获奖公示前进行,公示后一律不再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
1.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附件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应用证明,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主要技术研究报告,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材料按推荐书、附件材料顺序一式2份装订成册(其中,其中一份,隐去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1.下达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成果科负责起草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提交局领导签批,按局公文程序发布。
2.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推荐。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地所属单位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市直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中央、省驻临沂单位由科技成果科代表市科技局初审推荐。
3.各推荐单位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汇总报送临沂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1.受理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合格项目,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并统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成果科。
2.项目评审组织: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秘书长1 名,委员若干名。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果科,负责评审和奖励日常工作。
3.项目评审:
(1)市科技局成果科制定当年度评审方案和初评量化评分标准,报市科技局党组研究确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初评组根据有关评分标准,以会议形式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逐一进行评分,并写出推荐意见。
(2)成果科对各初评专业组推荐意见进步汇总,提出推荐等级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提交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召开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向会议作前期评审情况汇报。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做出授奖决议。
第二十条授奖:市科技局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作出表彰决定。
第二十一条获奖证书的发放与领取:市科学技术奖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一个月之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完成成果奖励证书发放的准备工作,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开始发放。
县区获奖单位及个人获奖证书由县区科技局统一领取;市直获奖单位及个人获奖证书由第一完成单位统一领取,不对个人发放。
第二十二条获奖成果奖金的发放与领取:县区获奖奖金由县区科技局统一领取。
市直获奖单位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或成果第一完成人领取,单位领取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单位收款凭证。第一完成人领取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奖金发放通知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到市科技局领取,
第二十三条获奖项目及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存档。
第四章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申报依据:2002年5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按每年省科技厅申报科学技术奖通知精神,下发通知对申报省奖具体事宜作出安排。
2.各县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宣传、发动及协调工作,并按隶属关系汇总上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并统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成果科。
3.成果科对全市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审查,经有关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由成果科代表市科技局填写推荐意见和推荐奖励等级上报省科技厅成果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临沂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