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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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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4日区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罗庄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廉洁自律,从严治政,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第五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区、出市、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政府领导的政务性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前排出工作日程。

第六条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设政府顾问、区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区长和副区长工作。

第八条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有关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区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区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确需向区长汇报的,原则上事前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建设和谐罗庄。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区级社会管理事务、重要政策规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区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参与起草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减少执法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每年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发布政务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一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区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发挥仲裁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七条建立区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 。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规范性文件等,事先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直事业单位、省、市驻罗庄区的单位及部分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况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和政协各委(室)、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大一名副主任、区政协一名副主席、区人武部部长、区监察局局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区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草案)。

(五)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区财政预案草案。

(八)讨论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区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区长、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请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顾问、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及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区政府顾问、区长助理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八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区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议题申请表》。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2—3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提交的议题会前须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重大议题提前报送区长。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第五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三条以下全区性大型会议由区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区性工作的会议。

(二)区委、区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区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区长主持,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区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区长提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区长确定。区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区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区政府报送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受理,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审定。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区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以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村、社区负责人参加。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不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除区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区领导不陪会。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区长同意。上级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公文审批第五十七条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区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区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调的问题上交区政府。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区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领导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六十二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区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外县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区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区政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区政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三条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受理的公文文稿。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区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四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区长签发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国公文,由区长签发。副职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数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第六十五条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区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区政府部门召开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六条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各街道办事处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八条公文正式印制前,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会签、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经有关部门会签的,应补办会签手续;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各种手续完备后方可印制。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起草部门起草后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方可发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区政府办公室利用区政府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纸质公文。

第十一章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第七十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一条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市政府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县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七十二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开展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十四条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六条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七条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七十八条收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九条区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区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区政府、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八十条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

第八十一条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转有关单位办理。与批示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批示件,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须经批示人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第八十二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权威和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区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八十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六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对新知识、新经验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区政府定期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七条区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区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企业要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八条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领导同志接到邀请函或请柬,应由跟随服务的人员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十九条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九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外县区来宾到罗庄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区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县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全国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区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区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区政府外事和侨务办公室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十一条对区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九十二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区直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顾问、区长助理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考察学习、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区长,由区长根据区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分工,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考察学习、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区长报告。

区政府部门、区直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差区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区政府。

区政府各机构、区直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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