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第一条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放。
第四条补助款物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
第六条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物的发放以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补助款物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无人员”。
第八条补助款物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款物;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