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烒
刘烒 (?一1806) 南丰县人。乾隆三十四年(1769)进士,分发刑部学习。四十二年补福建司主事。四十四年七月,充山西乡试副考官,十月升云南司员外郎,兼总办秋审处。四十五年奉命提督四川学政,四十八年后相继任刑部陕西司、云南司郎中。旋授甘肃甘州府知府,五十九年升浙江温州兵备道。嘉庆三年(1798) 升福建按察使,其问提出福建洋商船只参照广东惯例酌带炮械,以抵御盗匪,不久后得准依行。四年,升浙江布政使,嘉庆七年因病告假回籍。九年九月授刑部右侍郎,带病到京。次年病重,在京调理。后回原籍,卒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