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拔
简介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方式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优点差额选举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优点差额选举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局限性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易造成不公平的情况发生